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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下月实施 专家分析四点内容
www.yongyao.net  2010-6-23 15:42:18  来源:用药安全网  责任编辑:cq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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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实施,而就其中医疗纠纷条款专家进行了解读。

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例如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该法实施后,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此类悲剧能避免再次发生。

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实习生也属于医院医疗群体中比较特殊的一部分,目前很多医疗纠纷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特别是各地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令病人非常愤怒,甚至告上法庭。但是,实习生确又需要在临床学习与操作中得到理论与技能的结合,这个问题或许同样亟待解决。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据悉,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法律。此前虽然最高院已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效力不及法律。

禁做“不必要的检查”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这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但是,不排除有的疾病表现隐匿,而是在“意外”的一次或者某种检查中发现的,发现了及时治疗了固然最好,万一医生因鉴别诊断而开具的检查结果又是阴性,就要给其扣上“不必要的检查”的帽子吗?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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