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由省卫生厅制定出台的《河北省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已下发至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并要求遵照执行。对患者而言,电子病历的实施意味着看病将更加方便、快捷。《条例》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窜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让患者看病更方便
所谓“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资料,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同时,电子病历应设定数据是否共享标识,预留与居民电子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
“对患者而言,电子病历的实施意味着看病更加方便、快捷。”一家省级医院负责人表示,目前,到医院看病,最少也要经过挂号、就诊、缴费、取药等环节,有的疑难杂症患者还需要接受检查。而一旦实行了“电子病历”后,患者的就医模式就会大大改变,即挂号凭着一张卡,诊断、取药等即可实现同步进行,且病人下次复诊时,医生只需打开电脑,前面的就医信息就会“一目了然”,病人不必多次复述。
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之一,它将加快信息传递,可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医疗资源,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并可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双向转诊、分级医疗、远程医疗和人才培养等。
严禁窜改、伪造、隐匿电子病历
《条例》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殊检查资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同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能,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自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提供方便。
《条例》明确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严禁窜改、伪造、隐匿、抢夺、窃取和毁坏电子病历。
省卫生厅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同时还应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提供技术支持,包括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体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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