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面前,患者隐私如何保护?
《条例》中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使用日志,记录使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级、科级、书写者三级质量控制体系,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或必须留存纸质文书的医疗信息资料(如手术同意书等需要患者或家属签署意见的医疗资料等)应当采取措施使之信息数据化后纳入电子病历保存,并保留原件。
患者能否复印电子病历?
根据《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资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条例》特别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电子病历如何保管?
《条例》指出,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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