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1年,《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指日可待,在其出台之前,药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期限争议如何解决?
目前,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越来越多,处罚力度也越来越大,当事人抗拒、逃避处罚的现象随之增加。但是,法律未赋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力,这就使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面临一定的难度。
药监部门在无法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申请强制执行涉及两个机关工作机制之间的衔接,因此,理清法律关系,正确运用申请强制执行手段,对保障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将期限之争纳入调整范畴
《行政处罚法》第46条、5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很简单: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在涉及与法院工作机制的衔接时,《行政处罚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出现了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定起诉期间是当事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可见,在法院的工作制度中,并不承认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但又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时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虽然药监部门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时享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如果未达到“法定起诉期限届满”这一起始期限,会面临法院以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在《行政强制法》的制定过程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被纳入该法调整范畴。此规定一旦正式生效,本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就应统一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从而也将实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领域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间的统一。
- 2007.08.27
- 2009.01.12
- 2008.12.18
- 2008.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