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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期限之争破解有期
www.yongyao.net  2010-10-9 9:13:42  来源:医药经济报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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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均不能阻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这里的“执行”应当包括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在复议、诉讼程序中,有权机关没有决定或裁定停止执行,药监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笔者认为不能。

首先,由于起诉的法定期限长于提起复议的法定期限,在复议程序已进行而法定起诉期间(3个月)尚未届满时,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此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复议程序进行过程尚未结束,最初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已经届满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笔者认为不会。

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并非放弃了诉讼的救济途径,而是先选择复议的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仍享有起诉的权利,此时会有一个新的法定起诉期间(15日),在此期间没有届满前仍属于法定起诉期间尚未届满,不符合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只有当复议程序结束,并在当事人新的起诉期间届满之后,行政机关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行政判决生效前,原则上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行政诉讼法》只规定针对法定起诉期间届满未起诉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规定诉讼程序已启动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如果有权机关没有决定或裁定停止执行,药监部门可以在可行的范围内继续履行执行职责,比如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执行没收、依法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许可证等。但是,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需要行政相对人配合履行执行时,行政相对人在复议诉讼期间肯定会抗拒,而药监部门此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的相对人甚至会借复议、诉讼之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此时药监部门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药监部门可以制发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一定期限内尽快履行行政处罚;逾期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催告可以在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间届满之前实施,但不宜过于提前,笔者认为可以将催告履行义务最终期限设定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

其次,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药监部门应审查哪些具体行政处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如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确定申请执行的内容后,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附件。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部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受理后,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药监部门根据法院最终执行的结果履行相关结案手续。

第四,如果法院在办理强制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药监部门应根据法院的通知变更被执行人,由法院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第五,在《行政强制法》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若对法院不予受理及不予执行的裁定存有异议,药监部门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向作出不予受理及不予执行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现上述裁定有误的,有权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指令下级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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