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转移接续难题得到解决
缴费续接不畅,造成社保缴费时间上不具连贯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现行社保体制的又一问题。例如,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但有意愿继续缴费的人群拒之门外。
今天通过的社保法规定,上述人群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不便,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不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象。
针对社保续转难问题,主要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社保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在养老保险方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合理制度已被社保法吸收。
在医疗保险方面,针对异地报销医疗费难、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社保法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来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引入司法强制力保障社保费征缴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胡晓义表示,这条规定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在过去20多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大量出现,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逃避缴纳保险费。
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保障。引入司法强制力,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目的是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地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社保基金监管:保值与增值并重
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来源部分,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既有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即社会共济优势,又引入个人账户,体现个人责任。随着社会统筹部分的积累和个人账户的做实,社保基金数额巨大,如何管理这笔巨额资金,使其保值增值,在增加透明度的同时,保障参保单位和人员的信息安全,都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历次审议中的焦点话题。
在监管方面,目前体制的最大弊端,是社保基金由归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际上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管自监,缺乏外部监督。因此,建议社保法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增设外部监督的呼声较高。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纳入人大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对于保值增值的安全性问题,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法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经费,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但是,对于如何增值,社会保险法仅规定为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
对此,胡晓义表示,目前已经有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运营,并取得了较好的投资回报,对于进一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多项授权条款不会影响法律实施
今天通过的社保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我国存在的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双重征收社保费的局面,被广泛评价为“一大进步”。
这一规定的后半句是“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记者注意到,类似这种授权性条款过多,是在该法草案4次审议中,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之一。
有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保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尽管在不断充实、完善,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规定“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信春鹰表示,这些授权规定并不是空的,多数国务院已经有规定,有一些条款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
第二,我国幅员辽阔,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比较短,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第三,现在社保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有一些阶段性、过渡性的措施,很难用立法的形式把它固定下来,我们要给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法律通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那些还没有制定的配套规定,尽快制定。
- 2010.12.08
- 2010.11.08
- 2008.09.11
- 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