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药监局龙岗分局依据《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两家“药师不在岗”的药店分别开出5000元罚单,同时,明确两家药店如逾期仍未配齐药师,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这也是10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后首次开出罚单。
《办法》第5、6、7、8、35条分别对药店药师不在岗、质量负责人资质不符、裁减经营面积、未实施计算机管理等几种常见违规行为设置了罚则。《办法》第35条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违反本办法第5、6、7、8条规定,不符合原开办条件的,由药品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三款处理。
《办法》出台以后,龙岗分局严格执法程序,探索出查处“药师不在岗”的执法标准。被处罚的两家药店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即辞退药师,违规销售药品,龙岗分局在取得完整的证据链条后,依据《办法》果断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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