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山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办法》提出,今后,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其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
《办法》规定,告诫谈话由负责该医疗机构登记、校验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可根据需要,对发生重大影响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谈话对象接到告诫谈话通知后,应按规定和要求接受告诫谈话,不得借故拖延。
《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及讨论分析,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归因分析,提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进建议;提前5个工作日将告诫谈话时间、地点及拟告诫谈话的主要内容通知谈话对象,并要求谈话对象准备书面说明材料;告诫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应立即组织落实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辖区卫生系统内通报告诫谈话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并在告诫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应将辖区内告诫谈话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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