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自治区卫生厅公布对部分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公告,拟对中标后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的相关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在下一次招标中扣除企业信誉分值,或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等处理。
2010年我区完成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后,绝大部分中标企业都能按照规定足量供应中标基本药物,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前在我区实现全覆盖。然而,从2010年9月份开始,包括沈阳管城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50余家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企业改制等理由,停止中标药品的供应,药品包括板蓝根颗粒、六味地黄丸、银翘解毒丸、藿香正气水、舒肝健胃丸等70余种药品。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电话督促、约谈等方式,要求有关企业严格履约,但到目前,仍然有部分中标生产企业继续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影响了我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为严格落实药品“三统一”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中标后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的相关生产企业,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并在下一次招标中扣除企业信誉分值或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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