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
2011年年底,我国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届时,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药品将不能获取任何利润,还需要额外的资金投入用于维持药房正常运转,由此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运行成本。药房剥离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再承担药房运行费用,减轻了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基层医疗机构可以将精力集中在为社区居民健康服务方面,专心做好本职工作。
3、有助于缓解“看病难”的状况
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患者更倾向于到基层医疗机构获取药物,增加了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负担,加重了“看病难”的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剥离药房,以购药为目的的人群将直接到社会药房购药,分流了一部分患者,对缓解“看病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药品供应方面的优势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有统一品牌标识系统(已注册,并拥有知识产权)、统一联网信息系统管理、统一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并配备了与以上规范管理相一致的总部组织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在市场化竞争的情况下,药品零售企业更加注重品牌和服务。零售连锁药店由于门店众多,一旦违规经营被曝光,将使所有门店受损,对于连锁企业而言违规成本巨大。因此,连锁药店与单体药店相比具有专业人才多、管理规范、质量可靠、执行能力强、群众信任等特点。零售连锁药房可以在医药卫生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药品零售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建议如下:
一、在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首先实施医药分开
1、新开办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不再配备急救药品、特殊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冷藏药品、疫苗等)以外的药品。
2、原有政府主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药房逐步剥离,成为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企业,自主经营、照章纳税,与社会药房按相同标准开办、运行,平等竞争。
3、由社会药房承担向社区医疗机构患者供应药品职责,向患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药物,保障患者用药的及时性、安全性。
4、社会药房在上游企业正常供货的前提下,应保证中标目录内的基本药物供应,保证零售价格符合政府价格政策。
5、对于社会药房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助。
二、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相应的职责,政府对零售连锁药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予以扶持
我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约占零售药店总数的1/3,预计未来五年内,这一比例将上升到2/3,零售药店覆盖了大部分城市社区。连锁药店有更多的专业人才、较好的网络覆盖,能够在社区卫生知识普及、用药咨询与指导、重点慢性病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零售连锁药店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具有公益性质,理应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扶持。
三、医保定点药房审批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并适当增加报销比例和额度
在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过程中,最能达到有效监管目的的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管一家签订了医保定点协议的药品连锁企业,即监管了该药品连锁企业所有门店。可以使监管效率达到最大化。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承担基本药物供应职责时,需要向患者提供相应的药学服务,在患者自我药疗过程中承担了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能,这些行为不同于简单的药品调配,对医疗机构分流患者起到了促进作用,应该加以提倡。通过适当增加报销比例和额度的办法,可以吸引更多的微症患者直接到药店购药,充分发挥社会药房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作用。
四、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由主管部门牵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零售药店分级管理制度,推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规范建设,促进药品零售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整个医药卫生体系中应有的作用。
- 2011.03.08
- 2011.03.08
- 2008.01.08
- 200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