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下架
尼美舒利在临床使用中,可能会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世界上不少国家基于安全性的考虑,已经禁售该药。因此,在我国媒体爆出“尼美舒利药物不良反应”新闻后,公众的第一反应多为该药应立即下架、撤市。
但是,有副作用甚至出现药物不良事件,药物就该立即下架么?为什么在不少国家禁售尼美舒利的同时,欧盟却网开一面?
药物不良反应本是药物的天然属性。西方制药行业流传着Peter Mere Latham(1789-1875)的名言:“良药与毒药本是作用不同的同一物质”,这与我国民间“是药三分毒”的说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其他常用退烧药如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在安全性上其实也非无懈可击。即便是已使用上百年的居家良药阿司匹林,也存在着严重的肠胃损伤,在英国是严禁1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
尼美舒利在使用中可能会造成肝损伤、重症肌无力等严重副作用,但是让其下架未必是临床上最好的选择。在常规退烧药无效情况下,可以将尼美舒利作为二线退烧药使用。对于那些对阿司匹林敏感的哮喘患者,以及急性疼痛患者,尼美舒利仍然不失为一种选择。所以,尼美舒利在临床上仍有存在的必要。
正如欧盟药监局的声明所言,权衡疗效与副作用,该药的收益是大于风险。对于尼美舒利的使用应强调“合理用药”,严格限制该药的适应症、修订其使用说明书,而不应闻风而动的下架、撤市。
儿科用药,慎之又慎
儿童的生理特点与成人迥异,儿童的体液比重、体表面积均显著高于成人,而其肝、肾等器官的代谢作用却未发育成熟。因此,儿童口服药物后,血药浓度往往会高于成人,但药物清除却不及成人。这便会引起肝、肾等脏器的损伤。此外,人体内大脑的主要保护屏障——血脑屏障,在儿童阶段也未发育成熟,药物若透过血脑屏障,便会直接造成患儿的中枢神经损伤。
可见,儿科用药远非“剂量减半”那么简单。儿科用药的适应症、剂量、禁忌都应做出明确的标示,上市监管也更为严格。2002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通过《最佳儿童医药品法案》,要求对65种儿科常用药物进行上市后的再评价。欧盟也在2007年通过儿科用药相关法律,旨在加强儿科用药的不良反应,加强儿科用药的安全性。而我国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却无儿科用药的相关规定。
目前在儿科中广泛使用尼美舒利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印度和土耳其。在意大利,虽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合理使用”尼美舒利会造成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但是有研究表明,根据该国的不良反应报告,使用尼美舒利会增加肝、肾损伤的风险。
在尼美舒利畅销的印度,曾有制药公司基于4097个尼美舒利处方进行跟踪,得出儿童使用尼美舒利是安全的结论。但是,由于该国不断出现儿科不良反应病例,早在2003年,便有论文提出“儿科禁用尼美舒利”的呼吁。2011年1月,印度最终禁止在儿科治疗中使用尼美舒利混悬剂。
2009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儿童标准处方集》,在儿童止痛退热方面推荐了三种药物: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和阿司匹林。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没有尼美舒利。
对于国内出现的尼美舒利风波,厂家多强调该药仍在欧盟等地销售,但是却忽视了“适应症”及“适用人群”的概念。许多国家开始严格限制尼美舒利的适应症,并对该药说明书上标示不良反应、禁忌等。而在儿科临床上使用尼美舒利,更应该慎之又慎。目前已有不少国家严禁12岁以下儿童使用尼美舒利。
“药物警戒”亟待加强
尼美舒利作为上世纪末批准的药物,上市十余年才由媒体爆出“不良反应”新闻,这就成了所谓“老牌药”出现新问题。
根据目前的新药审批法规,对于像尼美舒利这种已经在国外上市的品种,在国内作新药报批时,属于国家二类新药。二类新药由于已有在国外上市的经验,在临床试验的要求上相对宽松,仅做“验证性”研究。即便是按照一类新药的标准进行严格临床试验,以目前的试验规模(人数往往不足百人)、试验周期(多为数月、半年),许多可能的药物副作用未必能够在临床试验阶段都显露出来。
上世纪六十年代,西方国家发生的“反应停”(沙利度胺)药害事件,造成上万名畸形“海豹儿”的出生。这让制药界认识到了药品的评价应延伸至上市之后。尼美舒利不良反应的出现,再次警示了药物上市后再评价的重要性。
目前,药物上市后再评价的主要途径是“药物不良反应”监控。但是,我国目前的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主要以医院报告为主,其他报告途径相对匮乏。去年国内“西布曲明”撤市晚于国外,也是源于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滞后。
自从近年来“齐二药”、“欣弗”等严重药害事件发生后,在儿科使用尼美舒利方面再现争议,这些现象都在警示我国在药物上市再评价、药物警戒观念、处方药管理、儿科用药立法等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 2011.02.18
- 20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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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