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应涵盖食品最终产品安全指标的几乎所有方面,但目前尚无法完全通过设定基础标准来覆盖所有食品产品
● 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管理是主管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近日,台湾塑化剂风波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后,卫生部发布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公布了新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包括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共17种。同时,卫生部规定,从6月20日起,市场上所售食品不仅要在包装或外盒上标明所有添加剂名称,还需注明具体含量。
究竟还有哪些添加剂不能使用?卫生部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能否将非法食品添加剂一网打尽?除添加剂外,其他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否也有相应的标准进行规制?
记者了解到,由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组织编撰的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于近日发布,其中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食品安全国标仍在制定中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并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食品领域唯一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这是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蓝皮书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总体解释。
那么,作为唯一强制执行的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健全?
记者注意到,剖析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展历史,要追溯至20世纪50年代,其前身是食品卫生标准。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制定部分食品卫生领域的单项标准或技术规定。20世纪70年代,卫生部下属的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负责并组织全国卫生系统专家制定了14类54个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20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布实施,卫生部成立了食品卫生标准技术分委会,系统组织开展食品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辐照食品、食物中毒诊断以及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等食品卫生标准研制工作。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我国开始逐步构建新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据2011年食品药品蓝皮书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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