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货款集中收付 确保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与财政厅近日联合发文规定,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以旗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收付,以确保基本药物采购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按照规定,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集中收付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集中核算中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嘎查村卫生室基本药物货款由苏木乡镇卫生院代管。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归集,并根据采购合同、网采证明等及时付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在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初期,由旗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中核算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条件成熟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集中核算中心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医疗卫生机构资金管理权限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限不变。
划定基本药物配送路径 制定兜底配送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对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划定两条路径,并制定兜底配送政策,以缓解内蒙古地广人稀、配送成本高、基层配送难的问题。
这两条路径是: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在过渡期内,允许以盟市为单位实行区域配送,但必须由盟市政府提出申请,自治区药械采购领导小组同意。
据了解,对于选择区域配送的地区,内蒙古要求配送企业的遴选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开进行,遴选条件要充分考虑基层配送工作需要,并尽可能集中。配送企业要承诺配送费用不得超过基本药物中标价的10%,必须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需求,按采购计划和配送时限保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
内蒙古在政策上支持邮政物流公司参与基本药物配送。对于按区域配送的盟市,如无法招到配送企业,可委托自治区邮政物流公司配送,承担配送兜底责任。除内蒙古邮政物流公司外,不得由一家经营企业垄断配送。内蒙古卫生厅已于今年8月正式发布招标目录公告,全面启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 201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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