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人民网网友在“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有关“就业优惠政策”、“外籍(海归)人才在华就业”、“退休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人民网网友:现在还是有好多药物没纳入医保,罕见病患者昂贵的医疗费用一直牵动人心。比如癌症病人的化疗费用和药物。国家能否将一些高价药纳入报销目录,从而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
人社部回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设计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主体层次,其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密切相关。总体来看,现阶段我国医保的总体筹资还比较有限,只能重点保障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条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的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国家通过制定医保药品目录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范围。现行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由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和中药饮片三个部分组成,共收载药品2196种,基本涵盖了临床常用药品。目录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甲乙两类,其中甲类药品为每个最小分类下临床治疗首选的代表性药物,一般价格较低;乙类药品为可供临床根据个体差异选择使用的药物,包括了部分价格较高的药品。各地根据实际可以对乙类药品适当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从这几年实践情况看,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地普遍执行使用,基本能够满足临床及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同时促进了医疗机构及医师用药行为规范,确保了参保人员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
当前医疗技术水平日新月异,医保药品目录确实未能涵盖所有肿瘤和罕见病的治疗药物。为此,国家规定,对特殊疾病治疗所必需的目录外药品,统筹地区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如确属治疗必需,定点医疗机构可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此外,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还可以通过各种补充保险及商业保险来解决。
下一步,随着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新药特药的安全有效性的认可度进一步提高,逐步将罕见病患者急需的特效药纳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措施解决医院对参保人员多开药、开贵药问题
人民网网友:去医院看病时,医生都会问是否参加医保。如果有医保就要额外多开药、开贵药。这样一算用医保还不如不用医保省钱呢。本来是国家为了百姓着想,帮助老百姓在医疗上省费用,可这样一来,算来算去国家补的钱最终还是让医院给得了。希望在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时候专门就医院对参保人员多开药、开贵药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人社部回应: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保障水平持续提高,2011年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达到75%,居民医保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也接近70%。但许多群众感觉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却没有明显减少,其重要原因就是快速上涨的医疗费用抵消了医保支付水平提高带来的效果。当然,从国际情况看,医疗总费用快速攀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不可否认,也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度治疗的问题。为此,我们立足职能职责重点作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地方推行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取代原有按项目为主的付费方式,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通过主动控制医疗成本、节约医疗资源获得更多的收入,发挥他们自身开展合理医疗的积极性。
二是发挥医保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一方面,在传统的次均费用、住院天数等指标控制和处方审核的基础上,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实时监控。目前,国家正在研发统一的医保实时监控系统。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细化协议管理,探索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将管理由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师。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监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有效监控依赖于临床路径、诊疗指南、出入院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在技术标准建立、违规医疗行为通报、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形成合力。
- 2011.04.25
- 201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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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