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湖北省枣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辖区一家乡镇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使用的“开塞露”无药品批准文号,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为“豫卫消证字”的文号,印有“润肤、通便”等作用用途。在检查中,执法人员询问药房工作人员该产品是否为基本药物时,得到的是肯定的答复,并且已作为基本药物在临床上使用。当执法人员把这种产品的包装标识与药品比较讲解后,药房人员才知道这种“开塞露”根本就不是药品。
这家卫生院作为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开塞露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消化系统用药,药品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该销售获得了药品批准文号的合法产品,而不应该鱼目混珠,销售这种所谓的消毒产品“开塞露”。这种行为严重亵渎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枣阳局已对涉案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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