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两次医疗鉴定后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在东莞凤岗镇打工的阿红(化名)40岁终于怀上了孩子。由于阿红属高龄产妇,在阿红足月分娩时,家属要求医院进行剖腹产,但医院却认为阿红符合顺产条件,拒绝为阿红进行剖腹产,最后阿红在顺利产子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阿红家属以医院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造成阿红死亡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多万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赔偿阿红家属40多万元。
高龄产妇顺产后死亡
家属索赔100多万元
2005年,阿红和丈夫来到东莞市清溪镇,两人开起了五金店做起小生意。2009年底,四十岁的阿红发现自己怀孕了,夫妻俩欣喜不已,期待着新生命的来临。2010年9月16日,阿红腹痛不止,到东莞市凤岗某医院待产。
阿红及其家人认为,阿红属高危妊娠,便向医院表示要进行剖腹产,但医院认为阿红可以自然分娩。次日凌晨,通过胎吸助产,阿红产下一个男婴。但是,阿红随后产后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阿红的家属认为医院医护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无视患者选择分娩方式的权利,对患者生命健康极端漠视,造成患者死亡、新生儿脑病的严重后果,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医院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医院则表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依法执业,处理及时,患者的死亡是病情发展的结果,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院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省医学会司法鉴定
认为医院存在过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先后委托东莞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东莞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阿红不具备剖宫产手术指征,医院选择顺产试产,符合诊疗规范、常规。产妇分娩过程中并发羊水栓塞导致死亡,在临床上是成立的。产妇病情恶化时,医方进行了积极抢救。因此,阿红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阿红家属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阿红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医疗过失行为。抢救措施不完善、未能及时输血,医院的上述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因为阿红属高危妊娠,产程中发生猝死,不排除羊水栓塞导致失血性休克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医院的上述过失是次要原因,因此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
院方担责四成
赔付40余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以及案件查明的事实,虽然阿红家属对省医学会认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由于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根据产科专家的意见作出的,而家属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诊疗行为是相当专业的行为,应尊重专家作出的意见。据此,医院应对阿红在该诊疗活动中遭受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法院认定院方向阿红家属赔付各项费用等共计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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