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国内并不缺乏药品召回的先例,去年先后爆发的“齐二药”和“欣弗”药害事件,中国就已经实施了问题药品召回,武汉、上海等一线城市更是早一步实施了地方性的问题药品召回政策。“目前国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比较健全,也有问题药品召回的先例,在此基础上,建立药品召回制度的时机已成熟。问题药品的召回,体现了政府、企业对百姓用药安全和企业信誉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于公众用药安全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常务副主任杜文民如是认为。
“武汉模式”或为蓝本
关于讨论中的药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内容,SFDA并未透露更多细节。记者所获取的信息是,方案还在讨论中,初步定有行政强制召回、企业自主召回、行政机关建议企业召回三类方式。
此前,相关媒体的报道集中看好药品召回的“武汉模式”,并认为将是SFDA版药品召回制度的蓝本。针对这个问题,SFDA相关官员谈到,武汉的做法具有试点意味,SFDA相关的实施细则肯定会有所参考。
2006年5月1日,武汉市药监局颁布了《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开始施行问题药品召回。
据此规定,有七类药品在强制召回之列:包括药品的成分和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国家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生产和进口或须检验而未检验、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范围、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产品。而企业在库、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则不在强制召回之列。
在操作上,分为企业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强制召回,两者的处罚程度有所区分,如果企业主动召回,而且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一旦由药监局刊登公告,在措施上和处罚力度上都会加大。
但业内人士认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武汉模式”实际上召回的范围是《药品管理法》假劣药品,而《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品的处理规定是没收,因此,存在法律上冲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减轻处罚的范围值得进一步研究。
企业主动召回更重要
采访中,对于筹划中的药品召回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和业内专家的关注点和主要观点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