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在实施时,都将以该实施意见为依据。
实施意见下发的同时,也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批复》。
规定,福州、厦门、南平三个城市率先从10月1日开始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试点。
根据实施意见,到2008年末,这项医保将覆盖全省所有的城镇。
参保对象
非就业人群,但不包括在校大学生
实施意见明确表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它包括老年人、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下同)、少年儿童以及其他城镇非从业人员等。
医保的实施将坚持根据城市能力,低水平起步原则;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其他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坚持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在普惠制基础上,政府对特困群体的缴费给予重点补助;坚持属地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实行设区市统筹。
参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险,将根据国家部署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随所在学校参加学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
原则上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
参保缴费标准,在试点阶段,实施意见表示,成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个别经济特别困难的县(市)也可按照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
筹集资金将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贴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机制运行。政府将以筹资标准按照成年人不低于40%,未成年人不低于50%给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