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州食药局和警察署“请”菲德勒尔赶到该制药公司销售部“说说清楚”。面对调查人员,菲德勒尔不得不低头承认“自己犯了一个难以饶恕的不诚信错误”。随后在电视上向观众致歉,请求谅解。好在该药品治疗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效果的确很好,患者没有向菲德勒尔问罪。
菲德勒尔将150万美元的代言电视广告酬金上交给警察署,另被罚款5万美元,3年内被严禁参与拍摄任何媒介广告,其档案里被注写了不光彩的一节。与此同时,该制药公司也被罚款180万美元,该药品电视广告被封杀,理由是“让不是感同身受的人代言,会误导同病的患者”。
当今美国的演艺人员充当产品广告代言人,是非常谨慎的,尤其是食品类药物类广告,更是慎之又慎,即使酬金再丰厚,也不轻易心动。用他们其中一些人的话来说:情愿舍命拍摄高难度危险的动作片,也不愿意做舒服的商品广告代言人,因为那是在“刀刃上跳舞”。
瑞典——
名流都知道不能惹公众
瑞典广告行业协会会长皮亚·布里克尔说,名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其名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名人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为其代言的名人自然而然地会成为公众抱怨和指责的对象,有的甚至连自己的正业也会受到影响。布里克尔说,瑞典的名流非常清楚,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是因为有了公众的支持,而一旦引起公众的反感甚至愤怒,作为名人的路也就快走到尽头了。
瑞典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并逐步建立起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完善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机制。瑞典虽然没有关于名人代言广告的专门法规,但是可以从广告法律条文、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制约。
瑞典的广告法十分严格,对所宣传的产品的质量和标准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企业进行产品推广做出了种种规定和限制。瑞典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例如规定食品的保健作用必须以科学手段证明,不允许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宣称其保健作用。这些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堵住了问题广告的出笼。
除了法规条文,名人自律和正确的自我定位也非常重要。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每个人都格外珍惜自己的声誉。布里克尔说,名人在接广告时都会主动了解代言产品的情况,以避免做虚假广告导致纠纷。一旦某种产品有了污点,被记录到“黑名单”上,不但企业名誉扫地,代言人也不免受到牵累,难以在社会立足。在一个如此重视诚信的社会,自然很少有人拿自己的信誉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