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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如何管理“名人卖药”现象
www.yongyao.net  2007-9-7 10:18:33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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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做假”入狱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明星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不但要向社会公开道歉,还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

法国的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在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值得一提的是,其具体规定除了与广告行为委员会的法规大体一致外,还规定广告中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包括体育和娱乐界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对“情节严重”细化为四类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也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中非法所得如何计算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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