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国外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日本:对处方药实行价格管制
日本《药事法》规定,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政府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由于日本实行全民医疗保险,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数量很少,因此,实际上日本对几乎所有的处方药品均实行价格管制。目前,日本国内由政府定价的药物大约有1.4万种至1.5万种,基本可以满足大多数患者的需要。但是,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
政府在确定药品价格时,在定价机制的设置上主要考虑药品是否有助于医疗,是否具备独创性,同时也要保证药品的开发企业有适当的利润。从保证医疗公平的角度出发,政府每两年对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并经药品价格评审委员会审定,进行一次性药品价格调整,强制性地压低部分药品的法定价格,压缩其药价差利润。日本政府对药价的调控卓有成效。1986年,日本医疗用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达23%,经过政府约20年不断调低法定药价的努力,到2004年该进销差率下降到6.3%。法定药价下降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受到国民的普遍欢迎,国家医疗补助负担也得以减轻。
加拿大:政府管理下的低药价
加拿大和美国毗邻而居,但两国的部分药品价格却相差较大。同样的一种新药,尤其是专利药,在加拿大要便宜1/3甚至更多。加拿大药价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国政府对药价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
加拿大所有处方药价格由政府制定,其中专利药品价格由联邦政府制定,非专利药品价格由地方政府管理,非处方药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联邦政府规定,不同制药公司生产同类药品必须执行统一价格,但制药公司与直销医院签订的合同价格可稍低一些,因量而异,可低于统一价格的10%~30%,但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价格是相同的。
加拿大对专利药与非专利药实行两种价格体系。制定非专利药(即仿制药)价格采用递减的方法,以控制其盲目发展。具体方法是:第一个仿制药最高价格只能为专利药的75%,第二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一个仿制药的90%,第三个仿制药价格为第二个仿制药的90%,以此类推。目前,加拿大联邦政府拟将第一个仿制药的最高价格由专利药的75%降至65%~70%。据了解,加拿大最近10年间由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本没有上涨。
法国:实行强行降价制度
在法国,政府直接制定能够被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价格。对不需要社会保险报销的药品,其价格由制药商自行确定。法国市场上流通的95%的处方药都可报销,每种药品一旦进入《药品报销目录》,即可全额报销,故药品价格管制非常严格。
法国药品价格委员会采用专家报告制度,由10余位专家对制药公司申报的药价进行评议、讨论,价格审批的过程,也是与制药公司谈判的过程,尽量使价格制定过程公开化、民主化。药品价格委员会首先对药品的医学进步性进行评估,然后提出完善的药品价格制定政策,并最终确定药品的价格。与此同时,药品价格委员会将同制药公司就药品价格及销售数量签订协议,有效期为4年。
法国对专利药、非专利药、原研药和仿制药,在定价时都要考虑其差别。同一药品,不同厂家实行不同的价格。首先进入市场的专利药价格最高,第二家仿制药上市时,价格低30%,第三家更低,但3家都可报销,这样就鼓励了原创厂家的积极性。对同一化学成分、不同品牌的药品也采取不同的价格政策。著名品牌药和非品牌药价格甚至相差3~4倍。对不同含量的药品,也实行不同的价格。
法国政府禁止上市时间少于两年半的药品涨价,期限过后,药品也只能在政府规定的百分比内浮动。还可以通过价格削减方案和强行降价制度来控制药品价格。
印度:企业不能擅自提价
印度政府通过制定药品价格控制规则,控制国内市场的药品价格,价格控制的对象分为原料药和制剂两部分。并由国家药品定价局进行监督。
为实现公平销售,使原料药价格合理,政府一般会经过多次调查,最终通过政府公报公布原料药允许销售的最高零售价。并根据制剂零售价计算公式,经常性地制定或修改目录制剂的零售价格,制剂的价格一经政府制定,企业不能擅自提高。2006年印度成立一系列的药品监管组织,其中包括药品价格监督系统,由此加强药品监督工作。成本、利润构成、价格议定、建议售价、批发价格等因素都将受到监控,以最终确定合理的价格。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