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定价体系之辩
牛正乾(九州通集团副总经理):新医改方案尽管强调政府定价要“客观反映市场供求情况和生产服务成本变化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而实际上,由政府定价不可能完成这个反映的。政府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关,对药品的定价永远都不可能真实反映市场情况。
刘国恩(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医疗价格扭曲,是长期以来价格管制导致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服务是一样的,都得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价格是反映商品供需情况的指标,也是调节供需矛盾最有效的指标。
新方案里提到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中要发挥市场机制,但马上又提要政府管制,即政府继续要对医药制定指导价,分级定价。这里面充满了矛盾。如果医保部门能够发挥对医药价格的“谈判”作用,完全没有必要对事先人为的制定价格。
公立医院改革
余晖(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国际经验表明,一个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应该由以提供门诊服务为主的社区诊所和提供住院治疗为主的专科医院构成,而这些医疗机构是否公立并不重要。
推动公立机构走向法人化,实现政事分开势在必行。在法人化的制度环境中,所有医疗机构同政府行政部门(尤其是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任何上下级隶属关系。这些机构成为货真价实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对其所有活动,包括人员聘用、服务提供、资产购置、借贷与投资等,承担所有法律(民事和刑事)责任。现有公立医院及其管理者的行政级别没有必要保留。医院之间只有规模大小、服务领域、服务水平的差别,而不应有行政级别的高低上下之分。
顾昕: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非公立医疗机构,都应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建立独立于投资者的自主管理机构(如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下的院长负责制等),享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和财产权,并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新医改方案尽管强调了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的法人地位,但在其具体内容中又要实行公立医院的“收支分开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服务收费和药费等收入要上缴,再由卫生行政部门下拨,这实际是否定了公立医疗机构作为法人所应当具有的独立财产权。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享有对公立医院的人事任免、考核、奖惩等权力,这样否定了公立医院的独立的人事权。这不利于公立医院作为独立法人参与医疗市场的竞争。
管办分离
顾昕:实质上,从某种意义上看,新方案异化了“管办分开”的本意。如新方案中提出“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药卫生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
从文中可见,管办分开好像仅是要合理确定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医药卫生机构之间的职责范围。事实上,管办分开,应当是指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监管对象脱离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职能划分问题。如果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监管者不仅无法监管被监管者,对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被监管者也不公平。
孙启银(亿仁投资集团主席):最重要的部分是要把“管办分开”明晰出来,不然,很难有公平的监管环境。方案对如何“管办分开”语焉不详,地方操作留下了很大“口子”。而这一问题,是建立公平的医疗市场监管环境的基础。
即如果卫生部门“办”医院,对民营医院而言,公平的竞争环境可能不容易获得,如是否纳入新农合和医保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