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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利益调整 新医改政策八大关键点破局在即
www.yongyao.net  2008-12-30 11:00:22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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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体系

顾昕:新医改方案中第九部分中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主张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药品零差价”。在政府增加投入的前提下,城乡公立基层卫生机构维持低价运行,其中原来面向老百姓的15%药品加价取消。这种思路是一直行政化的误区。

实质上,这种做法在有些经济发达的城市开始试验起来了。但问题随之产生了,政府大额投入,再加上“药品零差价”的实质是由财政代替老百姓为15%的差价埋单。“药品零差价”没有切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与卖药的关系,因为卖得越多,就可以让财政当更大的“冤大头”。如此一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几乎变成了专职卖药者,这将会极大地打击零售药店的正常发展。

阎衡秋(北京普祥医院院长):实质上,民营医院在做公益性卫生服务上比公立医院更有动力。由于公立社区医院人员运行经费国家“包”着,医务人员拿固定工资缺乏工作热情。而民营医院因为要参与竞争,不仅乐于承担公益性服务,而且在要质量和服务态度上下足功夫。

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并非前进的阻碍,在有效监管下反而是提升社区医疗效率、活力、质量的内在动力。

董朝晖(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际经验不可不鉴。无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多数国家基本卫生服务提供,多半是私人投资为主,政府只在“市场”不愿意去做的地方,去直接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果过于强调政府直接投入举办社区医疗,再配之管办不分体制,自然会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竞争产生效率从何谈起。

社会资本参与医疗空间

刘国恩:如果要开放这个市场,目的是扩大供应能力。那么,就不应该强调公私之间的差别,要制定更为有效、公平的政策。可以提供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但这个条件应该是一视同仁,无论公私。

但方案在另一处,即“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中提出“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这样,我们就看不懂了,一头雾水。这种提法和刚才讲到的“多元化办医投入方式”相矛盾的。既然希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扩大供给,但又为什么提出谁做主导谁是辅?

余晖:方案中的指导思想中明确了“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和营利非营利分开”,但在此后又多次提及从中央、省、市、县、区和乡村要直接举办(或维持)相当数量的公立医院。

此外,《意见》中的这些具体建议内容还与《意见》中有关卫生部门“实施全行业管理”的原则相抵触。因为,全行业管理的前提是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保持对所有被监管对象一视同仁的位置,不应有“我自己办的”和“不是我办的”不同监管对象,否则,该行政部门就不可能客观、公正、无歧视地行使其“统一规划、统一准入和统一监管”的行政权力,也不利于鼓励社会资源投资医疗卫生事业。

重构卫生监管体系

余晖:在我国现行公共管理中,政府作为监管者和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和职能常常混杂,这是各个领域监管体制混乱以及监管效果不佳的总根源。就医疗卫生而言,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卫生行政部门与某些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存在上下级关系,监管者和行政管理不分,常常导致监管失灵。比如,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直属机构的行为错误有可能采取隐瞒、包庇甚至纵容的立场。

因此,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的改革,首要问题是监管机构的重建。要做到这一点,医疗服务必须实行管办分离的改革,尤其是公立医院机构的法人化甚至民营化,让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脱离上下级关系。

理论上,卫生领域中具体的监管机构可以是公立组织,也可以是民间组织(或协会)。实际上,在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民办的医学会或者医师协会在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和质量控制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的情形有所不同。在目前民间协会组织发展不力的大格局下,政府行政部门扮演主要的监管角色依然是必要的。但从长远来看,监管应该成为一种独立的公共服务。推进政事分开、让监管机构成为独立的公立法人而与行政部门脱钩,同时政府将一部分监管责任从行政部门转移到协会组织,应该成为改革的方向。

明确了谁是监管者之后,下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职能的确定和划分。就医疗卫生领域而言,监管的主要职能是控制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的市场准入和质量标准。

除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监管领域就是鼓励竞争和反垄断。尽管医疗服务领域的确存在着严重的垄断问题,但目前反垄断的问题尚未提到医疗卫生监管体制改革的日程上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竞争的加剧,特别是反垄断法制体系的健全,这方面的监管改革必将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

总体而说,对于大多数医疗服务和药品,哪怕是属于“基本”的范畴,价格并不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实际上,价格是市场参与者讨价还价的结果,而公立机构完全可以参与到这一过程中。随着全民医保的推进,公立医保机构以付费者的身份通过集团购买医疗或医药服务来实施价格控制,是更为有效的办法。

在管办分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一定是管办分离为前提,卫生行政部门应该也必须成为医疗卫生事业全行业的监管者,因此医疗卫生监管体系的整合可以提到议事日程。要成为医疗服务事业全行业的监管者,必然的选择就是“卫生大部制”,最佳组织形式就是国家健康委员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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