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在医务人员百般苦求下,仍拒绝签字同意怀孕的“妻子”(两人并未正式登记结婚)手术,还生硬地写下了这14个字。
2007年11月,肖志军因为拒绝签字同意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其“妻子”李丽云最终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
“拒签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随后,李丽云的父母将医院和肖志军一并告上法院。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侵权责任法草案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重要内容。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对诊疗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据介绍,草案采取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把医疗事故的责任原则定得太严,都把责任推到院方,现实生活中就会产生一些过度医疗的问题,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者是防卫性医疗(即将每个患者都当作潜在的原告,医疗行为围绕诉讼取证来进行)。
“比如就是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医院为了确保不出问题、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大量使用检查手段,以留下证据,最终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白克明说。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一条例中医疗事故是"过失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定的是"过错责任",这是有所区别的。”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说,通常认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超出法定范围的在患者反对的情况下实施的强制治疗行为、未经批准以及未经患者同意的人体试验等属于故意行为,这些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卓小勤表示,只造成患者其他利益的损失而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就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未尽到产前诊断义务而造成不当出生的案件,医学会以新生儿严重畸形或者智力障碍是其自身染色体异常造成的,与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因此,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医疗事故的定义显然过窄,而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定的过错责任更具合理性。”卓小勤说。
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有很多媒体评论,这条规定是因“拒签事件”的影响作出的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是“一大亮点”。如果再次出现类似情形,医院可先行救治。
因为对孕妇死亡事件的关注,人们希望通过立法解决“知情不同意”的问题。卓小勤说,但多数人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李丽云死亡事件是一个“人咬狗”的事件,它是一个“很好”的新闻题材,但却不具有普遍的临床意义。很多老医师都说:“我一辈子都没有遇见过这样的病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