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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啃动医患纠纷这块“骨头”
www.yongyao.net  2009-2-5 16:00:2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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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是治病救人的,但按照现行过错推定的规定,只要出现医疗纠纷,医生就得拼命举证,以证明自己是无辜的。这对于治病救人的医务工作者来说,不得不说是一个讽刺。”近年来,无数医务工作者和法学界专家表达了这样一种心声。

而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审议,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务人员为“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的规定大受鼓舞。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据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介绍,在草案出台前,全国人大曾征求过卫生部的意见,卫生部就医疗侵权的规则原则、鉴定组织、赔偿依据等,广泛听取了专家的意见。草案公布后,有关医疗损害赔偿的部分,社会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韩启德副委员长非常关注,专门致函中国医师协会殷大奎会长,希望协会认真调查研究,尽快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映详实意见。

正如殷大奎会长所说,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如此受到大家的关注,是因为随着我国医疗纠纷的逐年增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解决司法审判中这块难啃的“硬骨头”成为当务之急。

那么,如何才能让《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更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还有哪些需要修改的地方?1月21日,中国医师协会邀请卫生部和相关学会负责人、卫生学法学专家、律师以及一线医生共40余人,参加《侵权责任法》医疗侵权立法问题研讨会,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

讨论

第五十三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举证:医生难 患者也难

吴崇其:《侵权责任法》第53条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把原来的举证责任倒置从立法责任上倒置过来了。尽管社会上反映强烈,但全国人大拿出这一条必定是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

孙东东:如果对医疗行为实行过错推定,医疗工作根本没法干。医学在所有自然科学当中风险排在第一位,因为医学的特点就是有限度的延缓人的生命,如果要实行过错推定,这对整个医疗卫生事业都是一个致命的伤害。

陈志华:如果将“举证倒置”原则倒过来,全部由患者举证,那么医院、医务处将承受的压力绝对不会少于现在。因为当患者及家属走上法庭,无法取得胜诉的结果时,他将真正处于弱势,在无法对抗强大的医疗机构时,他们自然会有另外的选择,采取另外的方式。如果这样,法案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缓解医患矛盾的目的。

我完全赞成举证责任倒置,但是这项规定确实存在问题,要求“医疗机构同时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这本身就违背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所以我认为,在规则和原则上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采用过错推定,或者说因果关系的规定。当然有些严格限定条件,不能够同时要求医疗机构两个要件进行举证。

乔世明:医患纠纷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对医患双方都是公平的。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自身的特殊性会使主张权利的患方在举证上存在较大障碍。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对当事医院并无不公,因为绝大多数医疗证据都由医方掌握,而且其中包含了诸多专业知识,如果确实无过错,证明起来是不难的,并不是给他们增加不应有的负担。

当然,由于很多疾病都是多因一果,或者多果一因的,由医方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有时也存有困难。但相比没有医学知识、在治疗上处于被动地位的患方来说,医方的举证难度显然要小得多。因此,为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应该改变。当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应有特殊规定。

第五十四条 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所属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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