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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啃动医患纠纷这块“骨头”
www.yongyao.net  2009-2-5 16:00:2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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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好医患“平衡木”

社会各界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最新规定表现出极大关注。他们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又慎,要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同时,广泛听取基层医务工作者和普通患者的意见,最重要的是把握好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殷大奎: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想法是好的,但可能因为对医疗服务当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了解不透,该条款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医疗卫生服务实际情况。还记得规定出台前,也召开过一个座谈会,一些专家、教授出于职业的敏感,共同探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实施后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如今七年过去了,应该说,现有法规在维护患者的利益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造成了一系列其他方面的问题。全国各地都在反映、每年政协的提案也反映,由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的过度医疗服务问题,大检查、重复检查、大处方等问题,已经远不是当时拟定的时候所期盼的。

维护患者的权益和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不矛盾。没有医师的合法权益,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矛盾,至少在一段时间内解决好,而不是加剧矛盾。因此,如何既维护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医生的合法权益才是立法的真正目的。

郑雪倩:患者与医院之间最大的问题是他们不了解医学知识,如何能够让他们既不用非常了解医学知识,又能够得到救助?我认为,《侵权责任法》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就行了,并非只有实行“过错推定”才能保证患者的利益。

陈志华:目前的立法还处于讨论阶段,各方都在征求意见,法律最后制订出来不可能对所有人都公平,没有绝对公平的法律,最后只是权利的一个平衡结果。当然每个群体都希望能够为自己获得一些利益,这很正常。但我个人认为不能完全取消原来的“举证责任倒置”,当然它有它的弊端,即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例如要求医院就两个要件进行举证,这是不合适的,对医院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高光明:两年以来,全国很多地市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制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医患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患者举证的确处于弱势,这在草稿里有专门的考虑,但如何找到一个合适的点,平衡好医患之间相互的利益很重要。

乔世明:既要保护患者的权利,同时也要保护医院的权利,这一点我特别赞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患者,当我们是病人的时候我们什么都不懂。我觉得要恢复白衣天使的形象,还是要从医院做起,让患者认为白衣天使又回来了,那么以后围攻医院、打医生的事也会逐渐减少。

何铁强:在医疗的问题上,我一直觉得存在着很多误会。如有人在医疗机构摔跤了,这并不是诊疗的问题,但人们同样会将其列到医疗纠纷中,这就是误会。另外一个误会,当我们个人作为普通的患者去体会医疗服务的时候,会发现医疗服务中的确有很多是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或说是存在问题的地方。因此,怎样形成一种更好的关系是我们需要反思的。

修改《侵权责任法》医疗章节名称

孙东东:建议全国人大把《侵权责任法》里“医疗损害”章节的名称修改一下,不要写“医疗损害”,而叫“医疗过错损害”,为什么加两个字呢?因为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对于医疗行为试用无过错推理追究过错责任,这个原则不能颠覆,无过错推定然后追究过错责任。

郑雪倩:而药害事件和药品不良反应问题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考虑建立基金和补偿的办法,我认为用另一方法调整即可,没必要在此法案中设立,因为这可能会带来一些误解。

第58条的第1条可以去掉,因为所有医院有过错的,都一定是违反法律法规;第58条的第2条和第3条可以保留,将第2条关于“伪造或者销毁”改成“违规销毁”会更好。

刘革新:第61条提到了“因为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而造成的损失”,如果直接写成“与医疗相关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更好一点,例如输血中血液不合格也属于产品责任,因为血液也是一种产品(当然如果是使用不当,则属于医疗责任)。

来源:医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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