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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能啃动医患纠纷这块“骨头”
www.yongyao.net  2009-2-5 16:00:28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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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一个犯难的老问题

刘革新:我正在做医疗损害法律问题研究,看了《侵权责任法》第七章非常兴奋。原来存在于医疗责任认定中的二元化问题,使得无论是责任的构成,还是最后的赔偿,都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法官也常常因此犯难。《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的规定,不仅能使赔偿变得稳定,还有望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第53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疗责任为承担过错责任。过去常听患者甚至是法官说,即便是无过错责任,那么从公平责任原则的角度说,也要出点钱。现在的规定将其进行了明确: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应该承当赔偿责任,明确过错责任原则。

吴崇其:如不说明情况,医护人员就要负法律和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总结多年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纠纷管理条例实施的经验,规范了过去的一些问题。但是,到底哪些算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这还有待于将来更多的规章制度来明确。

第三责任人的问题,现在老是走偏。如输血、药品方面,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造成整个医疗机构秩序的混乱。谁的责任就该谁承担,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特点,在法案中有所体现。

乔世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出于同情受害患者,让医院给予赔偿的情况,只能适用公平原则(即医患均无过错,各承担50%)。同时,对于无法承受这50%的医院,国家还应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帮助医院度过难关。

郑雪倩:另外,医疗侵害、医疗损害的数额赔偿是否需要设定限额?我认为应该考虑一个上限,比如定为“死亡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因为要求赔偿的毕竟是患者,不是健康的人群。

刘鑫:关于第54条规定,假设我是协和医院一名医师,受邀到东直门社区医院坐诊,如果出现问题,到底是协和医院负责赔偿,还是东直门医院?按照这第五十四条规定是协和医院赔偿,那么所有大医院都同意吗?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六条 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告知:患者也应有义务

吴崇其:《侵权责任法》草案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符合中国特色,与医疗水平相适应。草案特别提出,要考虑到地区医疗机构的资格和医务人员资格的因素,如东西部地区、城乡地区差距很大,这非常符合国情。

此外,草案规定了患者的义务关系,这是一个进步。现在处理的大量医疗纠纷,很多是由于患者不肯如实交待,隐瞒病情造成的。

郑雪倩:的确,应该增加“患者配合义务”这一条,规定患者应该如实提供病例,向医生陈述真实情况。例如医生告知后,患者要不要签字?患者是否认为签字是其义务?我认为,这既是患者的权利,也是患者的义务。医生向其告知治疗方案的时候,患者应签字表态,因为就医自主的这个权利是赋予在患者身上,而不是医生要强管治疗。

王岳:因此,在告知方面,患者也应当承担义务,向医务人员如实告知与诊疗行为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治疗。

刘革新:第56条所说的“难以取得患者直系亲属同意的”到底是指什么?可能是联系不上,没办法签字的情况。如果是能找到,但不同意,是否也属于“难以取得”?

另如紧急抢救,还有术中临时改变手术方案,来不及征求意见,术中出现特殊问题了,这些都属于紧急避险。所以遇到紧急情况或无法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将它们归置为一个原则,而不应该就事论事。

必须加进免责条款

医务人员随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突发状况,而现有的规章制度或多或少地阻碍了他们的医疗救治。因此,“免责”一直成为医务人员热烈期盼和讨论的话题,这也是国外通行的急救条款之一。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尚未得以完善。

孙东东:我很悲观,在草案中没有免责条款。医疗行为一定要有免责权,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计划免疫的疫苗、计划生育出现的并发症等不能叫为医院侵权责任,应该属于免责范围。

郑雪倩:免责条款方面,我认为除了应该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几条外,应当增加患者不配合,或者拒绝鉴定的情况下,不履行其法定的如实陈诉的情况下,医生应该可以被认定为“免责”。

另外,在危及患者生命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或者拒绝医院的抢救时,医院及医生是否也应该免责?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刘革新:还有难以避免的变化,如说医疗意外,如病情的自然转归,如不能预见的情况,都应将其一一列出来,实行免责。

王岳:可以改为“对因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并尽到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乔世明:事实上,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开始,医院一直在承担举证的责任。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果证据不能证明的时候,谁来承担不利诉讼的后果?这是一个关键。由于医学发展的限制,有时医生也没有办法证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因此让医院证明自己无过错其实也很难。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如输血窗口期的问题,当时检测没有问题,但最后还是出了问题,患者受损失了,法院就会让医院赔偿,原因就在于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这就说明按照现在的检测手段,我们主观上再怎么努力、再怎么注意,也没有办法检测出结果,因为客观上达不到相应的技术水平。这种情况下,医院应该免责,否则就不公平了。

刘鑫:国外的立法,比如美国的急诊急救法就特别提到,在急诊急救过程中,因为医院有重大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的才承担责任,一般的过失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我们也应该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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