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加成与公立医院公益性背道而驰
公立医院通过药品加成获取的收入,在新医改体现的核心原则基础上不应被视为合理收入,因此,也不应把药事服务费视为对公立医院加成收入减少部分的补偿。指导意见对于改革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机制的实施步骤表述为: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对公立医院由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药事服务费原则上按照药事服务成本,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也可以对医院销售药品开展差别加价试点,引导医院合理用药。
我国新医改方案针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而公益性的核心基础是经营管理过程排除任何利益驱动的行为,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要求公立医院在确定和组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必须坚决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非以经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药品加成是公立医院明示的获取额外利润的利益驱动性经营行为,它同公立医院改革的公益性取向是背道而驰的,不应该将其视为公立医院的合理收入部分。然而,以上结论没有否认公立医院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政策允许通过药品加成的方式弥补日常经营管理经费的缺口,以药养医模式在特定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新医改方案终于明确了国家对公立医院药品加成采取逐步取消的政策,但是,对于在公立医院仍然存续的药品加成经营模式,必须明确政府要作为药品加成收入部分负担的主体,而且不能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等渠道予以补偿。只有这样,新医改才能维护公立医院改革的公益性取向,才能从根本上打消老百姓到医院看病、买药心存仍需负担药品加成部分费用的消极情绪。这种情绪对于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创造良好的医患关系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公众对新医改解决药品价格虚高的努力缺乏感知,就会质疑公立医院改革的目标,新医改方案的推动就会失去群众基础,国家通过新医改解决国民“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大考将遭遇严重的困局。
- 2009.04.08
- 20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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