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加成与药事服务费没有因果关系
笔者之所以提出不能将公立医院药品加成收入的减少同增设药事服务费渠道进行补偿联系起来,是因为二者从本质上并不存在此消彼长的因果关系。
药事服务费是现代医疗服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技术服务,体现了医务人员药事服务的技术劳动价值。医生和药剂师的处方、处方审核、药品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应该最终反映到药品交付患者使用各环节,完成每项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的报酬中。
由此看来,药事服务费是医院推动医疗服务水平提升过程中产生的一项特定医疗服务费用,与医院在其他各经营环节产生的费用或经营收入是没有关联的,其宗旨是提升病人用药质量,提高患者疾病治疗水平,无关乎医院是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收益或者亏损,与医院在利益驱动下通过经营药品尽可能获取更多的药品收益,在动机上具有天壤之别。
坚持公益性核心不在药品经营模式本身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益性的核心并不在于药品经营模式本身,而在于公立医院经营观念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价值和职能定位的回归。
指导意见对于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渐进性改革,客观上或多或少弱化了公众对于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益性的目标认知,如果能够尽早终结公立医院对于药品加成收入的依赖,以补助政策取代造成医院药品价格虚高的根源——药品加成政策,由政府直接针对公立医院的药事服务处理能力和数量进行财政补助,那么,医生唯药品收入和加成率是从的药品处方行为导向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而医务人员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使命感终将得到回归,医务人员将重新获得更广大患者的认可及尊重,同时带来其对自身社会价值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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