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值”收费项目应事先告知
人到中年的沈女士来上海做家政服务10余年。2年前她查出患了某种妇科病,好在一直以来服药治疗效果还不错。但一个月前,沈女士的病情突然加重,她不得不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进行诊断后,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并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在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由于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她大概的费用,当沈女士拿着单据前去交费时被吓了一跳——经计算,做这个检查项目,她需付费1600多元。想到自己不太高的收入,站在收费窗口前的沈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
说法:邹合强律师表示,《办法》规定,今后患者在接受价格在千元以上的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根据《办法》规定,除了千元以上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非医保用药患者有权知晓
刘先生到朋友家做客时不慎闪了腰。朋友一片好心拉着他去附近的一家二级医院看了急诊。好在查下来刘先生并无大碍,仅仅是肌肉拉伤,他花了500多元开了些活血化淤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过了几天后刘先生才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局报销。没想到,他却遇到了难题:当初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事后,刘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说法:邹合强律师指出,此次《办法》已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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