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依法纳入管理的“医疗器械”,不仅包括用于疾病诊断、治疗、预防等目的的仪器、设备,还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医疗器械分为三类,并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广告管理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召回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收集、分析、评价、控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与此同时,建立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制度。
上述各项规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将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式、使用状态等可能对人体产生的风险,将其分为三类:风险程度较低的为第一类医疗器械;风险程度高的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如植入人体或者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等;风险程度界于第一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之间的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其中,国家将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申请注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通过非临床性能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通过对同类产品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产品注册。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须经药监部门批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审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医疗器械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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