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自辩
部分钱款只算中介费
受审时,陈海峰虽然对受贿罪名不持异议,但却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130万元数额。他说,其中有10万元被在逃的王芳拿走,而后来收取顾立君的50万元,因为自己为研发该药物出了不少力,是他居间介绍业务应得的中介费兼劳务费。
同时,他将“加速”审批的大部分责任推到了已在逃的王芳身上,称王芳找了一些领导,加速了浙江中海医药有限公司几种药品的审批,而他自己并没有加快药品审批的能力和职权。
陈海峰称,药监局的一般药品审批程序都从电脑系统中走,除非局一级的领导签字,否则每个工作人员都无法擅自加快,也不敢把不合格的药品审批通过。他自称,自己就曾亲手退掉了很多不合格药品的审批。
法官说法
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认定,从2004年至2007年,陈海峰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顾立君等人给付的贿赂款共130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陈海峰提出得到的钱属于“居间介绍费”、“劳务费”的辩解,法院认为,由于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陈海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介绍业务,并从中收取贿赂款,这一辩解与其他几位证人的证言相悖,因此不予采纳。
而陈海峰称有10万元的贿赂款被王芳拿走,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先由陈海峰实际占有的,即使被王芳拿走一部分,也是在得到他的认可后,对于贿赂款的再分配,不应减少其犯罪数额。但鉴于陈海峰能够在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前主动自首,并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的150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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