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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 中国精神病收治乱相何解?
www.yongyao.net  2010-10-15 10:11:57  来源:infz.com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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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认为,精神病收治的混乱现状,原因在于制度上存在八大缺陷:首先是,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源:精神病医学理论谬误,此外,报告还指出,导致前述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中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建言精神卫生立法

报告指出,至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而中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目前草案虽已完成,但仍难以出台。

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条例几乎是对现行制度的确认,未能解决收治制度中的精神医学滥用现象。对于2009年修改完成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黄雪涛律师认为,“草案很糟糕,基本上是确认现行的做法。” 报告指出,现有的草案中患者非自愿住院制度没有实质改变,也缺乏有效的对非自愿住院的审核、纠错机制。报告对立法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对非自愿住院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民事法庭应当建立快速裁定机制审理患者诉讼、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患者投诉;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要求所有非自愿住院都必须获得司法授权。同时,要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援助。建议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律援助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

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强行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改为法院行使,同时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直接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

最后,报告呼吁我国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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