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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药门”折射药品“标示外使用”难题
www.yongyao.net  2010-10-15 11:45:34  来源:法制周末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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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补偿”千差万别

据记者了解,在“假药”事件被定性的一周之前,上海市一院便开始劝导患者出院,主要理由为:患者病情已经稳定,症状明显缓解,可以出院慢慢治疗。同时,也启动了对患者的“补偿”工作。

记者在采访中联系到部分出院患者,他们向记者介绍,当时出院时院方同他们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包含有“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因本次事件支付给乙方的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依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后,甲乙双方因甲方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等条款。

而且,医院给予每个患者的补偿金额都是不一样的。“医院这次做的不够公开、透明,谈协议时采用单个突破,而且要求就所获补偿金额向第三方保密。”患者周伟立(化名)向记者介绍。

周伟立告诉记者,私下里病友交流,才发现每个人签署的协议书文本都有一定差异,懂一些法律知识就可能针对具体条款同医院进行协商,很多不懂法律知识的患者就直接签字了。“医院在出现此次事件时处理的还是非常及时的,但是针对补偿,没有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好说话的少给,不好说话的就多给,不够公正、公平”。

记者就医院同患者签署《和解协议书》一事向院方宣传处求证,相关负责人没有作出正面回应。医务处处长钟力炜则以“一切以官方所发的新闻通稿为准,对于其他提问我们不发表言论”向记者作答。

上海律师徐江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院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他向记者表示,在此次事件中,上海市一院使用的阿瓦斯汀虽然由病人自行购买,但是医院应当承担起药品的审核义务。因此医院对此次事件负有连带责任。若患者提出赔偿,应先向患者进行赔偿,随后可向药品经销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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