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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中止妊娠 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www.yongyao.net  2010-11-18 10:47:33  来源:用药安全网  责任编辑:cq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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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全文)》出台,其中,财产分割、生育权、婚外同居补偿成学界、业界专家分析的三大焦点。下面,用药安全网就生育权为网友进行下解毒。

据悉,新《征求意见》第一次对生育权问题做说明。意见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这样规定的主要原因,专家提出一方面我们承认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的行为才能够实现。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要看到,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承担着和男性不同的这样一个责任,女性从怀孕到生产,期间胎儿和她的身体是容易受损的,这个过程中她要承担着生育的风险及由此带来的生命的损害。所以在女性自身决定终止妊娠这样一种行为,实际上是她保护自己身体生命健康权的举措,在法律上对这样的行为要做一个特别的保护。

专家一句话分析,女性生育可能带来的身体损害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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