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基本的经济学原理使得许多制度缺乏可实施性,即使强行实施了,也达不到政策设计意图。比如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政策意图是控制药价,然而实施结果却事与愿违。有种解释说该制度实施效果不好是因为其只招价格,不招数量,没有实现量价挂钩。
不少人说,招标是个好制度,招标就是团购,集采量越大价格越低。为什么药品就不能量价挂钩呢?肯定能!前提是医疗机构自愿联合在一起团购或者联合招标采购,但是政府部门强制实施药品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剥夺医疗机构的品种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等权利,就做不到量价挂钩,除非实行计划经济。
当然,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不一定要废除,这个制度的最大作用是形成类似于上交所、深交所那样的竞价机制,由此形成市场参考价,比如说最高零售指导价。
再说一说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是“管办分开”,许多人说“管办分开”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在我看来,实际上有两个现成的可借鉴的例子:一个是药监部门和医药企业的关系,药监部门是药品市场的监管者,但不是医药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上世纪末前不是这样的,当时各省份的药监部门和国有医药企业多数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是典型的“管办不分”。两者管办分离,做得很好,公立医院的管办分开为什么不可以学习这一做法。第二个是证监会和上市公司的关系,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但不是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两者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摆得很正。
不管是对证券市场而言,还是对医疗服务市场或者对药品市场而言,有效监管并不需要监管者对被监管者拥有人事任免权、投资审批权等行政权力,甚至连行政处罚权都不是必需的。监管者只要拥有监察权和公开及时披露监察结果的权力,就可以对被监管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当然,这种信息披露能否对被监管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取决于监管者的公信力——如果社会公众相信监管者披露的信息是全面、真实、可靠的,其监管的有效性就有保障。
事实上,恰恰是管办不分导致监管无效。试想,如果公立医院的院长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任命,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能够及时处理并公开公立医院的不当行为?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两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公开院长的不当行为即意味着公开说卫生行政部门用人不当。此时,作为监管者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更有可能是包庇而不是揭露公立医院的不当行为。
管办不分加上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对医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构成了很不利的影响。医保机构作为付费方,对医疗机构的最有效制约是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在管办不分加上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格局下,不管是社保机构还是卫生行政部门都不太可能实际拥有这种权力,甚至连谈判权力都很有限。
新医改刚刚实施一年,绩效评估还很困难。不过“新农合”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现在已经7年,可以做一下绩效评估了。我们可以看一看实施“新农合”后农民的医疗负担是不是下降了,不但要看相对数也就是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也要看绝对数即自费额或者自费额占家庭收入的比重,更要看看健康水平是否有所提高,患者的治愈率、生命质量以及生存时间等等。(作者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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