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血”不如多“造血”
11月26日,雷州市卫生局一部门负责人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在全市500多名村医中,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到10%,符合开展静脉滴注条件的村卫生站就更少,“但明知违规,绝大多数村医还是从事此项业务。”
雷州市卫生局工作人员在定期检查中,对从事违规输液的村卫生站,一般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根据该《条例》,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雷州市卫生局这位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违规者,罚款是目前主要的处理方式。”
作为监管者,这位负责人认为,简单罚款对遏制违规输液起不到明显作用。“一是群众有这方面的需求,二是村医大多追求经济效益,卫生局也不可能天天在场监督。”他分析道。
据了解,曾有十多家村卫生站向雷州市卫生局提出开展静脉滴注业务的申请,但因符合要求的寥寥无几,所以至今尚无获批者。
在记者采访中,部分村医建议,“抽血”不如多“造血”——卫生行政部门与其疲于罚款,不如组织村医进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培训,加强村卫生站的硬件设施建设,帮助村医早日摘掉违规输液的“帽子”。
■记者观察
集体违规何以成常态?
广东省卫生厅2008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的《村卫生机构管理办法》,被视为静脉滴注业务正式对村医解禁的标志。
毋庸置疑,静脉滴注是一种存在较高风险的诊疗方式,其对医生、护理、设施等方面理应有更为严格的要求。2009年7月,五华县华城镇一村医违规为患者进行静脉滴注,造成一名五岁小孩因药物过敏反应死亡。事后该村医辩称,卫生站输液是普遍现象,自己只是违规,并不违法。而该卫生站所受到的处罚,也只是被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大多数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输液这一村医业内的“潜规则”,多采取或罚款了事、或变相默许的态度。村卫生站数量多、分布散,成为监管部门的“苦水”。另一方面,出于对村卫生站软硬环境的担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村医从事输液业务的申请时,仍有颇多顾虑。2009年12月17日,南方农村报曾以《农村卫生站该不该输液?》为题报道了从化市部分村卫生站已符合开展静脉滴注的要求,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仍不肯批准,理由是输液容易引发医疗事故,在当前监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还需谨慎”。
村卫生站违规输液,是目前全省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村医的整体资质水平及村级医疗机构的设施现状,与从事静脉滴注的准入条件还存在较大差距;另一方面,农民的就医需求和卫生行政部门一罚了之的简单做法,也为这种集体违规提供了生存空间。而政策困境的背后,则是农村医疗资源的长期稀缺和财政投入的相对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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