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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频频遭遇不配合 一筹莫展
www.yongyao.net  2011-2-10 16:08:49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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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北京市药监局联合公安部门抓获一"非法收药"团伙。

不配合致执法陷入僵局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无疑将大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当事人对处罚的认可度。然而,如果当事人不予配合,案件调查就会陷入僵局,甚至会使行政机关陷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境地,从而难以实施处罚。

近年来,基层药监执法中遇到当事人不配合的比例有上升趋势,有的发生在执法检查初期、行政立案调查之后,有的则发生在行政处罚下达之后,而且当事人不配合的理由和形式也是五花八门。

[求因]

是什么让执法人员一筹莫展

首先,当事人法制意识"过强"或"过弱"。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然而,在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情形中,都能找到法制意识"过强"或"过弱"者的影子。譬如,对某涉嫌从事无证经营药品活动者的住所兼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如果当事人以私人住所为由不予配合,执法人员将就是否进入检查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强行进入检查,则将面临"私闯民宅"之执法违法;如果退而不查,将给当事人毁灭转移证据以可乘之机。再如,某无证经营药品者在按照执法人员要求签收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后,由于不懂法律听信别人所说"将面临货值金额十倍罚款",立即选择放弃物品溜之大吉。

其次,药品监管执法手段比较单一。

笔者所在的市局及辖区一县局2009年先后经历了两起行政诉讼案件,从证据提交及法院的反情况来看,行政诉讼发生后,法院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要求较高,甚至达到了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件证据的标准。然而实践中,药品行政执法中可用的强制措施远不能和司法机关甚至工商等行政机关相比。。

第三,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当事人现场拿不出合法进货票据,声称几天后才提供。执法人员即便知道后来拿到的票据是虚假的,受执法效率、成本等因素的约束,对于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违法案件,一般很难深究下去。

[归类]

"不配合"情形之不完全归纳

1.幕后操纵不露面型。当执法人员发现涉嫌违法问题后,在现场接受调查的往往只是一般办事人员,当事人不是辩称"不知情",就是把所有事情往老板身上推。而老板则幕后操纵,有的甚至明明就在办公室却电话中声称在外地出差,以便与执法人员"打时间差",避免执法人员在第一时间调取到关键证据。

2.顾左右而言他型。在调查取证时,这类人往往以种种借口躲避、拖延调查询问;或在调查询问中避重就轻,故意做无关紧要的陈述;或在检查现场表现得热情主动,端茶让座态度友好,接下来便开始天南海北地自吹自擂,对于执法人员的问题则避而不谈。

3.三十六计走为上型。此种情形以小药店、小诊所或外地企业在当地设立的办事机构居多,当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相关证据后,此类当事人一般在权衡利弊后,要么"关门大吉"找不到人,要么一走了之,而查封的货品一般金额不大。这类案件犹如银行的"坏账"一样,让执法部门悬而难决(尤其是已经履行查封扣押物品程序的案件)。

4.反复无常装糊涂型。有些案件中个别主要涉案人员的陈述将成为关键证据,而且只有其本人才能说清楚一些核心问题。此类当事人一会儿说自己忘记主要情节、一会儿又把问题推给执法人员无法调查的人,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5.口出狂言威胁型。自恃社会关系复杂,有的当事人要么炫耀与执法机关高层非常要好,要么声称与黑道有关系、扬言打击报复。

6.瞒天过海耍聪明型。主要表现在现场检查中不配合,当场狡辩抵赖,甚至将执法人员的视线转移后便开始转移财物,使办案人员取不到有效的证据,公然将查封物品销匿或退回供应商。有的是在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迟迟不肯履行,而当药品监管行政机关花费很大成本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当事人便使出浑身解数让法院"执行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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