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统筹内外两个市场,形成开放竞争的市场格局。
搭建多功能服务平台。发挥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作用,建立药品交易、投融资合作、信息交流、政策发布等多层次、多功能平台,服务企业发展。发展医药会展经济,促进内外贸、中西药、产供销协调发展,加快国内外市场融合。
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优化投资结构,吸引境外药品流通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扩大在境内投资,参与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拓展分销业务;引导外资到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市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
鼓励药品流通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药品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收购、境外上市等多种方式,到境外开展业务,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参与国际竞争。
(八)加强行业基础建设,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建立行业标准体系。结合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药品流通业态分类分级、药品统一编码及现代流通设施与信息化、中药材商品等级、职业经理人与从业人员资质和岗位规范、企业经营服务、信用建设和社会责任等相关标准体系。
建立行业统计制度。合理确定行业统计指标,建立直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制度与网上报送平台,及时掌握行业运行和发展的全面信息,辅助政府决策,引导行业发展。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药品流通企业是药品流通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药品购销索证索票、出入库及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税票管理,积极与税务管理机关联网;落实各项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和员工“三险一金”等各项规定和政策,保障员工教育经费。
提升经营服务水平。药品批发企业要提升药品品种保障能力,建立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药品及时、安全、足额供应。零售企业要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相关药学技术人员,提高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零售药店应当提供24小时服务;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指导消费者正确、安全、有效、合理用药。对药品流通企业设备设施、营业场所环境、售后服务等经营服务内容,以及各类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岗位责任、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规范。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推动修改完善与药品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清理、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健全市场机制。研究制订鼓励性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在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中,积极支持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改善融资环境,鼓励企业利用产业基金、融资担保、信用保险、上市融资、应收账款和仓单质押等金融工具,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改革发展步伐。有条件的地方应争取财政、土地、金融、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支持药品流通行业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大型药品物流设施。
(二)改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环境。
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改革以药补医体制,完善药品定价、采购和医保支付机制,破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保障药品批发企业平等参与招标采购及配送业务,促进医疗机构依合同规定按期向流通企业支付货款。在公立医院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医改措施中,积极探索实现医药分开的具体途径,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的基层医疗机构,特别是周边药品零售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率先探索医生负责门诊诊断,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的模式。加快赋予所有符合条件的药店处方药销售资格。支持零售连锁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覆盖范围,逐步提高社会零售药店在药品终端市场上的销售比重。密切跟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实施对行业的影响,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和措施。
(三)加强药品流通理论研究和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大专院校、研究院所、大型药品流通企业集团加强现代药品流通理论研究与创新。建立国内药品流通人才培训机制,支持和鼓励药品流通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层次多元、市场需要、企业欢迎的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全国药品流通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建立药品流通领域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实施从业人员培训工程,“十二五”期间培训高级职业经理人2000人,中级职业经理人5000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5000人,药学技术服务人员10000人,其他重点岗位20000人。
(四)形成促进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将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切实纳入商贸流通工作体系进行统筹规划,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工作对接,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大力支持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统计、行业培训、行业自律、国际交流合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建立规划纲要的实施机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划纲要制订2011-2015年本地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具体规划。建立年度跟踪监督、中期评估和终期检查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年度工作计划与规划协调一致。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
- 2011.04.25
- 20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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