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传染性成庭审焦点
被告:原告“患肺结核”并非拒录唯一原因
法院:限原告5日内提供不具传染性证据
患上结核病 三种情况应予录取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呼吸内科主任汪得喜表示,上述三类情况都属已治愈,没有传染性。
今年4月,因体检检测为疑似肺结核,湖北青年薛兴(化名)在接受中科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下称地化所)研究生复试体检后被拒绝录取。薛兴认为此举涉嫌歧视,将地化所告上法庭,要求地化所将其录取为2011级研究生。昨日,这起国内“首例肺结核歧视录取案”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公开审理。
疑患肺结核 考研未录取
昨日庭审,薛兴并未到庭。根据薛兴的起诉书,2010年10月10日,他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考,报考了北京大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的石油地质学。在参加全国统考、查询初试成绩合格后,薛兴在今年3月18日申请调剂到地化所,当月21日收到地化所复试通知。
3月30日,薛兴通过复试,次日来到地化所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后,地化所的招生老师称,因体检结果“疑似肺结核”而拒绝录取他。
起诉书称,之后为进一步排查病情,薛兴应地化所要求到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检查。天河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在4月8日出具诊断意见:疑似肺结核,病灶范围小,痰涂片结果阴性;处理意见:可边治疗边工作。诊断结果提交后,地化所最后仍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录,同时,地化所还拒绝了薛兴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请求,也没有出具不予录取的书面通知。
薛兴不服,5月31日,他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地化所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并请求法院判地化所录取他为该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内提交所患肺结核无传染性的证据,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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