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是否属行政诉讼
律师:侵犯了原告受教育权
薛兴的代理律师李佳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因此,地化所因薛兴患有肺结核拒绝录取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是不合法的。
李佳还说,地化所对于招生工作要实行复议制度、保证考生的申诉渠道畅通。“但对于这样重大的决定,地化所连最起码的书面通知都没有,也没给薛兴留下商谈的余地,更没有告知薛兴应享有的申辩权、复议权等合法权利。”
地化所则称,之前,地化所公布了拟录取名单,薛兴并没有向主管部门进行任何申诉,现在提出要求地化所录取他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目前国家2011年硕士生招生工作已经结束,录取名单依法不能变更。
同时,地化所还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因为地化所只是中科院的科研机构,其性质为事业法人,招生录取也属于自主管理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但薛兴的律师李佳列举了多宗案例,佐证剥夺受教育权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比如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不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案等。
拒录是否因肺结核
地化所:只是原因之一
对于地化所是因肺结核而拒绝录取薛兴的指控,地化所辩称,薛兴被查出肺结核只是他被拒绝的其中一个原因,其成绩、个人的基本修养、道德素质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
被告律师拿出薛兴的病历说,薛兴在病历监护人一栏填了导师的名字,说明他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律师还说,薛兴不懂基本礼貌,每次到地化所来都是又吵又闹,“他是无中生有,刻意制造舆论焦点,损毁地化所名誉。”
对于地化所以薛兴成绩差为由而拒绝录取他的说法,李佳却不认同,她说,薛兴被检出疑似肺结核是导致其被拒绝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唯一的原因”。李佳说,地化所预计招生人数为17人,实际报考(含调剂)人数未达到招生人数,而按成绩来说,与薛兴同专业的小红(化名),成绩排在最后一名,却通过了复试被录取了。“如果说被告的原则是择优录取,为何不录取成绩较好的薛兴,而要录取成绩较差的?”
李佳认为,在没招满人的情况下,录取了比薛兴分数低的考生,而把薛兴拒之门外,这种行为存在很明显的歧视意味。
是否有传染性
法院:限期提供确切证明
地化所方面称,该所是从事地质研究的,所招收的学生大部分时间要去野外和远海海洋进行科研考察,经常出去几个月,生活的区域杳无人烟,非常艰苦。而薛兴所患的疾病是需要系统性、不间断、阶梯式治疗,可能过一段时间就要去复查,换一种药吃。所以说,薛兴患肺结核不适宜地化所的学习生活。
同时,地化所还说,原告出具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患肺结核不具有传染性。被告认为,薛兴的医嘱写着“边治疗边工作”,但并不是“一边学习一边治疗”。“学习和工作的环境很不一样,工作可以一个人一间房,学习则是一种集体环境,在这种情况下,你能保证不对同学造成影响吗?”
对此,李佳出示了医院的相关证据,说薛兴的病是可以“一边工作一边治疗的”,并不影响他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并且,医生说经过半年的治疗可以痊愈,因此薛兴完全有可能在开学前痊愈。“退一步讲,薛兴也有权提出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身体康复后,再办理入学手续。”薛兴律师保留学籍的提议遭到地化所的拒绝,称这种做法没有先例。
鉴于原被告双方对薛兴所患肺结核有无传染性争议较大,法院限原告方在5日内提交CT等进一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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