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典”即将出台
全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议强调,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业界期盼的《条例》将呼之欲出。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并已于当年6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时至今日,与之配套的细则条例都尚未出台,造成保健食品监管依据出现空白。
对于《条例》的姗姗来迟,徐华锋曾这样解释,其实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后,相关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做了一些调研,之所以迟迟未能定稿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监管范围有不同的意见。例如,保健食品所注明的一些功能,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仅需要声称,都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
据中国保健协会一位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人士介绍,该条例目前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有望在年内出台。现在征求了包括行业协会、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已经进入到复核阶段。该条例将涉及保健食品的产品审批、生产经营和市场监管等各个环节,填补此前“无法可依”的状况,并对夸大及虚假宣传特定保健功能等问题的监管有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据悉,一旦《条例》颁布,包括膳食补充剂等一系列相关法规文件都有待陆续出台。而相比传统交易方式,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也有望纳入监管范围。
事实上,当前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已渐成趋势,但遇到的消费者投诉也日渐增多。
一位河北工商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对此类投诉在监管执法方面存在以下难题:一是缺少行政强制手段和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宣传广告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来说,刊播广告的收入要比罚款高出很多,网络虚假广告宣传势头依然没能得到有效遏制。二是在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难提取较大。三是网络食品经营者可以使用虚拟身份,实行跨地经营,难以对其实施处罚。
长期关注此问题的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表示,在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中,消费者维权成本极高,一般情况,由于通过网络交易,一旦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内容等需要经公证处公证,费用较高。
此外,网络保健食品交易中,经营者通常跨地区交易。消费者在北京,商家也许在深圳,进入司法程序后即使是胜诉,执行判决也是个问题。
“未来,《条例》的出台,对于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的门槛可能要提高,将借鉴网络售药的模式,采取网络销售许可证制度,从源头上加强监管。”上述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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