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如何避免买卖器官嫌疑
为了发现潜在捐献源,小黄和同事们开始“跑医院”。
他们把捐献宣传材料送进医院,把名片留在医务科。“如果发现了潜在捐献者,我们希望医生问一问患者家属,是否愿意捐器官,如果同意,可以把我们的联系方式给他。”
“这绝对不是要医生去劝捐。”小黄强调,医生只需要告知家属有这样的捐献渠道。如果家属不同意,医生不要再做任何说服工作,整个捐献程序到此为止。
小黄担心,他们的工作会被误解有利益存在。
但现实情况是,在已捐献器官的207例中,成功捐献者90%家庭都涉及申请困难救助问题。
小黄发现,他所见证的器官捐献者,多为贫困者和打工者,“富人很少”。
针对目前捐献者人群构成,黄洁夫强调,这一捐献人群分布不代表器官捐献以后的规律,“器官捐献是一个公平公正的事业,决不能出现权力寻租,变成穷人捐器官,富人救生命,这是我们坚决反对的。”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说,就目前情况看,如何给予贫困捐献者合理的人道救助,是绕不开的话题。
郝林娜说,无论是从人道精神出发,还是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以及从国际通行规则来看,这样的人道救助是应当的、必要的,与器官买卖截然不同。
但救助背后,又会引来是否存在器官买卖的争论。
“一定要保证捐献在前,救助在后。”器官捐献系统一内部人士说,因为救助才捐献,就可能被怀疑涉及器官买卖,所以捐献与救助要分开。
他说,救助要依据家庭贫困状况确定,而且不能与捐献数量挂钩,“不能是捐一个肾救助多少钱,捐一个肝救助多少钱。这一定要与器官买卖分开。”
目前,有的试点省市已经制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而全国也急需统一政策。在3月22日举行的总结会上,一项重要议题是讨论全国性的《人体器官捐献基金管理办法》。
机制和制度上的瓶颈
器官捐献所遇诸多难题背后,凸显机制与法律瓶颈。
其中,突出的问题是中国器官捐献工作缺少专门管理机构,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中的职责和地位缺少法律依据。
这一观点在红十字会内部已基本达成共识。
对于器官捐献能否在全国推开,多名中国红十字会负责人员一致认为,有待《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对红十字会进行职责明确,并且红十字总会获批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后,才能稳步推进。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方案》的要求,2010年9月,国家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和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其中,“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设在红十字总会。
但截至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器官捐献只是红十字会总会一个处的一项工作。”2010年9月,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共同向中编办申请,推动成立国家层面的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
郝林娜透露,“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中。”
与新设机构相比,《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已纳入计划。
3月22日,参与《器官移植条例》修订的专家透露,修订后,红十字会在器官捐献工作中将获得合法名分。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器官移植条例》对不规范的移植加强了监管,为中国开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
郝林娜透露,在《条例》修订稿中,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职责,即“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推动、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还或将增加“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条款。
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透露,修订后的《条例》,最快在年内即可实施。
让郝林娜欣慰的是,在试点评估过程中,红十字会在12个试点省份发放了1000份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涉及18-60岁的各个阶层人员。72.4%的受访者填写了身后愿意捐献器官,只有6.8%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器官。
“有这么高的器官捐献支持率是出乎我们意料的。”郝林娜说,表示支持的器官捐献人群中约70%是年轻人。在试点地区,累计登记的自愿捐献者就有1.5万多人。
- 2010.12.31
- 2012.03.26
- 2011.04.25
- 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