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意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部分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政策解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为10元左右,并可经由基本医保按比例报销。此外,还将扩大医保门诊统筹范围,各省增补的慢性病用药等和当地公立医院衔接。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一般诊疗费明确10元左右
2010年国办发《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设立一般诊疗费,即将原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目前,各地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大部分已先行执行一般诊疗费,并给予医保报销一部分,患者只需自付部分费用。
意见提出,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并明确原则上10元左右。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并扩大门诊统筹范围。
一般诊疗费与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运行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等,将成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态化补偿措施,从制度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运转,不再以药养医,从而维护其公益性。
基本药物制度将扩大实施范围。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在没有政府办基层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以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可参照执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基本功能。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每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重点支持边远山区、地广人稀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到2015年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达到95%以上。
慢性病用药今后在乡镇医院也能买到
“据统计,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开展了规范集中采购的省份,基本药物实际销售价比制度实施前平均下降30%左右,工信部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的药品占中标品种的63%,并有效遏制了过去基层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回收药、假劣药充斥市场的情况发生。但也要看到,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一些生产企业恶性竞争,有的药品配送不及时等。”孙志刚说。
意见对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等环节进行了巩固完善。对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独家品种试行国家统一定价,也可探索以省(区、市)为单位,根据采购数量、区域配送条件等,直接与生产企业议定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对少数基层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基本药物,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针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服务,意见提出邮政等物流行业也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参与药品配送。
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面,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增补本省(区、市)目录外药品品种,并禁止将权限下放到市(地)、县(市、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增补品种时,要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也就是说,很多原来只能在公立大医院才买得到的慢性病用药,今后有可能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能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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