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5种在广告中违法虚假发布且情节严重的药品,被罚在一定范围内暂停销售。这在浙江省还是第一次。
从1月23日起,“蛾苓丸”(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鸿茅药酒”(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黄龙咳喘胶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陈李济)咳喘顺丸(广州陈李济药厂)”在湖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目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对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的情况作了社会公告,并在系统内对暂停销售药品的监督检查作了部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表示,如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间内仍继续产品销售的,一经发现,将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
上述五种药品广告的违法事实是:
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蛾苓丸”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茅药酒”药品广告主要存在任意扩大产品的功能主治;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黄龙咳喘胶囊”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广州陈李济药厂的“(陈李济)咳喘顺丸”药品广告主要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专家、学者、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上述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广告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对广告中的产品于2008年1月23日起采取一定区域内暂停销售的措施:“蛾苓丸”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鸿茅药酒”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黄龙咳喘胶囊”、“(陈李济)咳喘顺丸”在湖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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