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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阿瓦斯汀的后遗症
www.yongyao.net  2010-9-29 15:51:06  来源:南都周刊   责任编辑:t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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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眼科门”之前,阿瓦斯汀在国内眼科临床的使用早已遍地开花,这个未经官方许可的治疗方案便宜又有效,从未出过大麻烦。但事发后,利益当前,医院、制药公司和病人各有各的小算盘。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收治的61名因使用阿瓦斯汀(Avastin)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人,已有10人痊愈出院。”9月14日,上海市卫生局对外通报的这条简讯,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一医院)集中收治的“眼科门”受害者中,引起了强烈不满。

时至9月20日,坚决要个说法的二十来号病人,散落在一条三十余米的长廊穿过的十多间病房内。一个多星期来,身边的病友走空了三分之二,更让他们觉得“渐渐被逼向了墙角”。

对于这种感受,在8号楼这栋眼科小楼内,尚能切身体会的恐怕要数医生们了。十多天前,媒体爆出“55人因注射阿瓦斯汀失明”的消息,“在医生中间炸开了锅”。“怎么能说是‘失明’?失明是指眼睛丧失感光能力,那还了得?”一说起病人“失明”,医生如蒙深冤。

“看不见就是失明”,病人的焦灼,就是这样直截了当。“现在怎么能说是‘痊愈’?我的视力在注射后有明显下降,现在还感觉眼球上有一层白膜。”陈松是第一批“带头”出院的病患之一,现在他觉得当初一丝松动,就让院方得寸进尺。

和解协议

“对门的老先生出院,主任医师横竖向他作揖,那真是求爷爷告奶奶。”患者张浩说。

后来,眼看一个个床位空出来,他们才打听到出院的病人与医院之间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或《病患协议书》),并从院方领了一笔“补偿金”,少则一两千,多则上万 

这份咄咄怪异的《和解协议》第三条,白纸黑字写明了“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乙方代理人及其亲属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张浩形容房里的两位病友,“突然一声不吭就走了”,再问其他离开的病人,一个个都神秘起来。等院方“工作组”的工作做到自己头上,张浩坚持要对方给出一个此次事件的鉴定结果,导致双方多次不欢而散,甚至被威胁“要以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论处”。

在这份院方出具的《和解协议》里,对玻璃体注射阿瓦斯汀后的情况下的断语是“眼睛疼、红肿等异常”;而作为“乙方”接受“和解”的病人,则“符合市级专家组制定的出院标准”。

陈松等一批已经离院的病患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也曾对“术后异常”这一断语持有很大异议,但部分病人要求加入“视力下降”的描述,被院方断然拒绝。

最终,他们还是接受了这笔院方“因本次事件支付给乙方的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且得到院方口头承诺“在卫生部专家组对相关事件鉴定得出最终结果后,可酌情进入正式的赔偿程序”。

谈及“补偿金”却没有“误工费”,医务处的徐医生给出的解释是:“误工费属于医疗事故的赔偿范畴,现在事情尚无定论,所以不涉及误工费的理赔事宜。”但是,在《和解协议》的第二款中绕弯子地写着“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等费用”,第一款更赫然写明“依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后,甲乙双方因甲方的行为而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

部分病人出于对这份“打包票”似的《和解协议》的不满,最终获得的院方“妥协”,仅仅是加入一条“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条款。

患者李鹤虽争取来这一条“维权条款”,但是仍感大势已去,“现在院方对事实的认定打马虎眼,一切要等卫生部的鉴定结果,一旦我们患者再有对事实认定的争议,那么在法庭上就要驳倒国家下的定论,可能吗?”

其实,作为一款症治疗的畅销药,阿瓦斯汀用于眼科治疗在国内尚未取得许可,是铁一般的事实,已经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根据该法第48条规定,药品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应按假药论处。

据上海市某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律师赵佳衡称,“像这样院方向患者施用假药的情节,不仅院方理应对患者进行赔偿,并且应该受到卫生部、药监局等主管部门的重罚,甚至有必要采取刑事介入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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