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批号的视为假药
记者带着疑问,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同时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或者“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视为假药。
该法第七十四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标准:“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0日,记者先后采访了平顶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医院自制药品需要取得“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批号”,两证齐全方可制售自制药品。否则可视为假药。
而且按照规定,药品的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必须显示到药品包装上。也就是说,该“生骨丸壹号”不管是否具有上述两证,其包装上也是不合管理规范的。
销售量不小——售假行为仍在继续
9月9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了汝州市骨伤科医院。
记者在药房门口观察发现,买这种药的患者还真不少,短短半个多小时,就有6为患者取了这种药。
同时,有些患者取的药品中,还有“生骨丸贰号”,和“生骨丸壹号”一样,也是“三无”药品。
目前,此事已由汝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受理处理,他们将进一步核实调理处理。本网将对此事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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