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日发布2011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10月对云南部分报刊监测情况的通报,以及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第4季度监测发现的,共13个违法药品广告予以公告。
根据云南药监部门公告,这13个违法药品广告分别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明目羊肝丸”,北京复康健力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喘咳宁片”(广告名为“银象喘咳宁”),呼伦贝尔松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舒筋丸”(广告名为“蒙古火药舒筋丸”),青海琦鹰汉藏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十五味龙胆花丸”(广告名为“刻除根”),内蒙古蒙奇药业有限公司的“清血八味片”,通化白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消渴安胶囊”,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脑康泰胶囊”,吉林省俊宏药业有限公司的“偏瘫复原丸”(广告名为“亿身康偏瘫复原丸”),德阳华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复方珍珠口疮颗粒”,辽宁省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的“气管炎橡胶膏”(广告名为“象王气管炎膏”),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的“肛康穆库利片”(广告名为“君碧莎穆库片”),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肝郁调经膏”,北京复康健力制药有限公司的“喘咳宁片”(广告名为“银象喘咳宁”)。
这些违法药品广告的违法内容,分别涉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夸大宣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主动接受刊播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在原刊播媒体发布更正启示,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整改承诺。对公告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1个月内不按要求整改的企业,药监部门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违法广告品种在全省的销售。
36个违法药品广告品种暂停销售
21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2010年36个违法药品广告品种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决定对山东临清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调经至宝丸等36个药品品种,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9月15日、11月12日、12月7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发布了去年第5期、第6期、第7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公告发布后,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1条规定,决定对山东临清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调经至宝丸等36个药品品种,实施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
这些违法药品广告品种为:山东临清华威药业有限公司的“调经至宝丸”、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调经祛斑胶囊”、陕西中医学院制药厂的“益气聪明丸”、河北瑞生药业有限公司的“中风安口服液”、长春海外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痛风定片”、陕西君碧沙制药有限公司的“桂芍镇痫片”、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的“唐康1号”(甘露消渴胶囊)、锦州紫金药业有限公司的“象王伤疖膏”、沈阳明华制药有限公司的“正研消癌平颗粒”、郑州益圣药业有限公司的“肺气肿片”、新乡市新辉药业有限公司的“复心胶囊”、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的“祺笑肤痒颗粒”、西安大恒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书平白癜风胶囊”、沈阳红药制药有限公司的“蟾医堂救心金丸”、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的“痤疮涂膜剂”、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的“藏羚十五味乳鹏丸”、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蒙古黑药”(抗骨质增生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飞赛乐”(盐酸苯环壬酯片)等。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被指含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夸大宣传疗效;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利用名人、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内容。
《通知》要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立即停止违法广告发布,并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违法药品广告品种行政强制措施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我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后仍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继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药品品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对其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将相关药品下架,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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