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用药后会影响两个生命的健康,尤其是对胎儿的影响,所以孕妇用药必须慎之又慎。
多种药物对孕妇有影响
四环素 静脉滴注大剂量四环素治疗患有慢性肾盂肾炎的孕妇,可引起暴发性肝脏代谢失调,死亡率很高。因为肾盂肾炎使孕妇本身的肾功能减退,造成四环素不易从体内排出,加上药物本身对肾脏有毒性作用,可使孕妇发生坏死性脂肪肝、胰腺炎和肾损害,所以妊娠期要禁用四环素。
红霉素 孕妇妊娠后期应用红霉素十二烷基硫酸盐会引起阻塞性黄疸并发症增加,可逆性肝脏毒性反应发生率高达10%~15%。
阿斯匹林 妊娠晚期服用阿斯匹林可引起过期妊娠、产程延长或产后出血,而服用扑热息痛则无不良影响,所以孕妇需用解热止痛药时,可选用扑热息痛。
另外,妊娠期对泻下药、利尿药和刺激性较强的药物都比较敏感,可能会引起早产或流产,应注意。
许多药物影响胎儿发育
胎儿在母体内的发育可分为3个时期。卵子受精后到18天左右为细胞增殖早期,此期胚胎尚未进行分化,用药的影响不表现为致畸,而是导致胚胎死亡、流产或仍能发育成正常个体。卵子受精后3周~3个月(高敏期为妊娠21~35天)是胎儿器官发生期,这一时期胎儿对药物最敏感,可导致各种致畸现象。妊娠3个月至足月为胎儿形成期,这一时期除中枢神经系统或生殖系统可因有害药物致畸,其他器官一般不致畸,但可能影响胎儿的生理功能和发育成长。
畸形 妊娠前3个月是胎儿器官和脏器的分化时期,最易受药物的影响而产生畸形。如反应停可引起胎儿肢体、耳、骨骼畸形;雌激素、雄激素和孕激素常引起胎儿性发育异常;抗癌药氨甲喋呤可致胎儿颅骨和面部畸形、腭裂等;氮芥类抗癌药可引起胎儿泌尿生殖系异常、指趾畸形;抗癫痫药(如苯妥英钠、三甲双酮等)、抗凝药(如华法令)、酒精等均可引起胎儿畸形。
中枢抑制或神经损伤 孕妇妊娠期服用镇静、安定、麻醉、止痛、抗组织胺或其他中枢神经抑制药,可抑制胎儿的神经活动,并改变脑的发育。产程中给孕妇使用麻醉剂(如乙醚、氯仿等)、镇痛药(如吗啡、度冷丁)、安定药,可引起胎儿中枢神经抑制或神经系统损害,娩出的新生儿出现不吃、不哭、低体温、呼吸抑制或循环衰竭等症状。
溶血 孕妇临产期使用某些药物,如抗疟药、磺胺类药、硝基呋喃类抗炎药、解热止痛药如氨基比林、大剂量脂溶性维生素K等,可引起部分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的新生儿溶血。
出血 妊娠后期孕妇使用双香豆素类抗凝药、大剂量的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斯匹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
器官功能损害 氨基糖甙类抗生素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等,可导致胎儿永久性耳聋或肾脏损害;妊娠5个月后使用四环素可使出生的婴儿以后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骨生长障碍;抗疟药氯喹可引起胎儿视神经损害、智力障碍和惊厥;长期应用氯丙嗪可使婴儿视网膜病变;抗甲状腺药如硫脲嘧啶、他巴唑、碘剂,可影响胎儿的甲状腺功能,导致死胎、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胎儿甲状腺肿大,甚至压迫呼吸道引起窒息;产前应用氯霉素可引起新生儿循环障碍和灰婴综合征。
孕妇该如何选药
妊娠前3个月 应避免使用的药物有反应停、性激素(包括雄激素、雌激素、乙烯雌酚、孕酮、口服避孕药、促进蛋白质合成的男性激素性药品等)、秋水仙碱、环磷酰胺等抗癌药、四环素类药物和烟碱(烟草);有潜在的损害作用、只有在必需时使用的药物有苯丙胺类、抗癌药物、口服抗凝药物、巴比妥类药物、卡马西平、氯霉素、氯喹、多粘菌素E、可的松类、氟哌啶啶醇、卡那霉素、万古霉素、甲硝哒唑、萘啶酸、去甲阿米替林、苯妥英钠、扑癫酮、丙基硫氧嘧啶、奎尼丁、利血平、链霉素、噻嗪类利尿药、紫霉素等;可能会产生损害,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使用的药物有抗酸药、阿斯匹林、速尿、庆大霉素、消炎痛、铁剂、锂盐、烟酰胺、口服降血糖药、磺胺甲基异恶唑、弱安定类药物、甲氧磺胺嘧啶、大剂量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D等。
妊娠3~9个月 应完全避免使用的药物有促进蛋白质合成的药物如男性激素、口服抗凝药、阿斯匹林(长期大剂量)、氯霉素、乙烯雌酚、碘化物、烟碱(烟草)、呋喃妥因、口服降血糖药物、性激素类、磺胺类、四环素类等;应严格按照医嘱使用的药物有苯丙胺类、强镇痛药、含钠抗酸药、抗甲状腺药、巴比妥类药物、溴化物、氯喹、可的松样药物、麦角胺、轻泻药、萘啶酸、吩噻嗪类、扑痫酮、丙基硫氧嘧啶、奎宁、链霉素、噻嗪类利尿药、弱安定类、万古霉素、紫霉素、大剂量维生素C及合成维生素K、卡马西平、多粘菌素E、环磷酰胺、卡那霉素、锂盐、去甲阿米替林、苯妥英钠、普萘洛尔、奎尼丁、利血平等。
- 20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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