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勾兑本可让消费者多一种选择”
事实上,在媒体的众多“勾兑门”报道中,多少犯了一个概念错误——无论是“勾兑骨汤”还是“勾兑果汁”,其使用工艺严格来说并非“勾兑”。因为在字典中,“勾兑”这一词语,主要指的是制酒工艺:“把不同的酒适量混合,并添加调味酒,进行配制。”
而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勾兑醋、勾兑酱油”的学名应是“配制食醋、配制酱油”,其他那些勾兑果汁、勾兑豆浆,其原理与用奶粉冲制牛奶几乎毫无区别。“勾兑”用在其中,更多是一种概念的炒作。
籍保平(中国农业大学食品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
现在因为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多,可能消费者走进了一个误区,有点杯弓蛇影的感觉,但我觉得不是这么个问题。比如说酿造醋和勾兑醋,在安全上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主要是一个口感的区别。
本来食品的制作就有很多种,甭管是磨的、泡的、冲的、煮的,这有什么关系呢?消费者完全可以各取所需。你追求口感,可以买酿造的或者鲜榨的什么的;他觉得勾兑的便宜一些,也不是什么问题。勾兑本来可以让消费者多一种选择,多一点余地,而不应该是恐慌。
其实,勾兑醋还是酿造醋本身不是什么问题,但国家必须制定更严格的标注规则,商家必须做好标示工作,让百姓都能明白地去选择。
史军(《科学世界》编辑,科普作者):
其实勾兑醋中所添加的苯甲酸钠是一种应用很广泛的添加剂,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因为使用苯甲酸钠出现过问题,它的安全性已经过了国内外长期使用的检验和认定,只要按照标准去添加,并不构成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与三聚氰胺、苏丹红的概念完全不一样,大家不用谈虎色变。
我想勾兑醋还是酿造醋的争论,其实最主要还在于口味的不同,其成分没有太大的区别。事实上我们常用的白醋,基本都是勾兑的,几十年前就在用这样的技术,不知道为什么现在又突然翻出来说。
[较真]
“企业隐而不报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回顾各类“勾兑门”,大致可以归为两种情形。企业明知勾兑现状却故意用“熬制”、“鲜榨”作为宣传;而另一种则显得更为“合法”,虽是勾兑之实,却选择隐而不报或“不打不招”的手段,规避消费者的质疑。
这两种手段,是否有本质不同?而在“勾兑”被曝光后,消费者又是否有手段进行维权?
邱宝昌(律师):
企业的两种行为,确实有不同之处。第一种,如果企业是用假冒的形式,不是鲜榨果汁说成鲜榨果汁,不是熬制的骨汤说成熬制骨汤,那就是欺诈消费者,要按照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进行严惩。
而另一种,就是不主动坦白“勾兑”的事实,这同样是违反法律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有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成分、产地等一系列信息的权利。如果企业对这些信息隐而不报,就是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而不是在打什么擦边球。
不过消费者在这些勾兑事件的维权中,确实存在着困难。毕竟很多人不会保留吃饭消费的票据,需要维权的时候,甚至找不到曾经消费的凭据。个人也不大可能因为这种事就去维权。因此还需要成立公益的诉讼组织,以集体维权的形式,帮助消费者维护权利。
- 201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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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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